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7/15 10:34: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第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

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 A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B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D为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四个选项都是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不同。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为积极侵权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消极的侵权行为。本题选C。A项分类的标准存有争议,有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标准。B项是根据侵权行为

人人数进行的区分。D项是根据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否分离进行的划分。

2被告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 A郭某应当承担损失

B郭某无须为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C行为人下落不明,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 D以上说法均不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题应当选择A 3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凡在法律法规

>>展开全文<<
12@gma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 ce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