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7/15 12:32: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换押证;
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 4.补充侦查报告书;
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
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
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的顺序进行排列。补查提纲所列事项较多的,可以先分类合并,再将补查材料对应排列。
三、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一)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公安机关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领导批示、案件研究记录、侦查方案与实施情况的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但不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等应当归入侦查工作卷。
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主要诉讼文书应当制作副本,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移送后仍需要保存、使用的文书材料,应当制作副本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
不愿公开姓名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而使用化名代替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单独立秘密侦查工作卷并标明密级。
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底稿和副本,人民检察院起诉、不起诉的相关文书以及复议(复核)文书、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呈请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报告书、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决定书;
4.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复印件; 5.呈请立案(不予立案)报告书;
6.协查、通缉、边控类材料,包括:协查通报、呈请通缉报告书、呈请撤销通缉令报告书、呈请边控报告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呈请撤销边控报告书、关于撤销边控的通知、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移送、接收证明、通缉令、撤销通缉令通知;
7.呈请强制措施类报告书,按照采取强制措施时间或办案环节的先后顺序排列入卷,含期限延长类、复议复核类所有报告书;
8.律师会见相关审批材料;
9.呈请采取侦查措施类报告,包括:呈请传唤(询问)报告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呈请侦查实验(复验、复查、搜查、检查)报告书,呈请查封/解除查封、扣押/解除扣押、查询、冻结/解除冻结报告书,呈请鉴定/重新鉴定报告书;
10. 副本;
11.呈请回避/驳回回避报告书;
12.不愿公开姓名和行为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
13.侦查方案、讯问计划,案件汇报提纲、案件讨论记录; 1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5.
其他需要保存并能反映侦查活动的材料,包括:有关案件
线索转交通知单、移送清单,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案件审核、研究的其他材料等。
(二)秘密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
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销毁清单等有关涉案财物的清单复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信息、技术侦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资料等,需要保密的,应当归入秘密侦查工作卷。
秘密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复印件);
3.提供案件线索的特情、耳目身份材料及审批材料;
4.需要保密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相关人员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况说明等;
5.需要保密的证人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况说明等; 6.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材料,包括:
(1)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审批报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
(2)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审批报告、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请示、批示、办案协作等材料; (4)采取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和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需要保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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