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2:29: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 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传真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用货部门也有换购性能更好的他种设备的意图,因此 ,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拒绝开证的理由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正确。如果在来往的交易磋商中,我方曾表示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准时,此时书面合同就成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例中我方曾声明以签署确认为准,随后并未对合同表示确认,因此合同并未成立,我方拒绝开证的理由是正确的。

第二十四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案例:

我国内地×市的A公司委托沿海城市S市的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买方对货物质量不符合同的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货到S市后,B公司即将货转至×市交A公司。由于A公司的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半年后,,待厂房完工,机器装好,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该机器均系旧货,不能很好运转,遂请B公司向外提出索赔,外商置之不理。试问外商拒绝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对此,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我方应根据商品特性合理规定索赔期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

定,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是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如果合同中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本案例中,由于最终用户和进口代理人不在同一个城市,索赔期限不宜订得过短,而本案例仅规定30天的索赔期限,显然过于短暂,因此买方遭受了损失。

第二十五章 经销和代理

案例:

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份独家经销协议,A公司把该公司经营的某草制品在美国的独家经营权(购买权)授予B公司,期限为一年。一年来,,由于B公司销售不力,致使A公司蒙受很大损失。试分析A公司蒙受损失的原因。 参考答案:

采用独家经销方式存在有风险的一面,如果独家经销商还经营其他企业的商品,就不能专心经营约定的商品,而且如果独家经销商的能力较差,虽经过努力也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最低销售额,都会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因此A公司蒙受损失的原因是未能谨慎选择独家经销商,事先对独家经销商的能力和经营情况等都未能做详细的调查。

第二十六章 招标与投标

案例:

某国一政府机构为采购某商品进行国际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期为10月31日。我国一家主要生产这类商品的工厂,在认真研究了招标文件后认为,根据自身条件完全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为推销其产品,决定进行投标。同时,为争取中标,在

投标书中所报价格极具竞争性。8月初,该厂寄出投标书,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了投标保证金5000美元。之后不久,生产该商品的原料价格猛涨,倘若按投标书所报价格中标,工厂将蒙受极大损失。不得已只能电请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书的报价。招标人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撤销和修改为由加以拒绝,事后,原料市价涨势未减,眼看按投标书价格进行交易已不可能,于是被迫通知招标人撤销投标书,已交纳的保证金被招标人全数没收。按此情节,试分析我方在工作中存在哪些缺点?应当吸取哪些教训?除保证金损失外,还有些什么损失? 参考答案:

投标人在投标工作中,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包括限制性条款,在有确信把握事才可以投标,另外要确定适当的价格,投标作价既要有竞争性,也要留有余地。我方的失误在于报价过低,未能及时把握国际市场行情。另外投标是一个有效期较长的发盘,要注意留出适当的价格空间。一旦报价,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撤回,否则就会被招标人没收保证金。除了保证金损失外,我方还会损失信誉度,在以后的投标工作中会丧失优势。因此必须重视投标技巧。

第二十七章 拍卖和寄售

案例:

我某外贸企业以寄售方式向某国装运出口一批在仓库积压已久的商品,货到目的地后,虽经代销商努力推销,货物还是无法售出,最后只得再装运回国。试问:此举有何教训? 参考答案:

采用寄售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出口人资金周转期长,费用增加,风险较大,收汇不安全,特别是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遇市场不景气,就会导致货物不能售出,使出口人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二十八章 对等贸易

案例:

我国多次以补偿贸易方式从日本进口渔轮,用直接产品鱼品偿付渔轮进口价款。20世纪80年代某省一外贸公司又进口一艘渔轮,其具体做法是先出口鱼品积存外汇,在达到一定金额后,即用以购买新渔轮。该公司把这种做法报请主管机关给予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遭到拒绝。试对此进行评论。 参考答案:

补偿贸易是指接受进口一方以引进的机器设备或工厂所生产的产品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本案例中鱼品不是渔轮所生产的产品,而且是先积存外汇再行购买设备,并不是以生产的成品偿还设备,因此不能列为补偿贸易的范畴。

第二十九章 加工贸易

案例:

某企业与一家外国工厂签订来件装配一种家用电器5000台的合同,规定采用对开信用证分别结算配件和成品的价款,由我方开出见票后9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向对方购买配件,但须在对方开出向我购买成品的即期回头信用证后方始生效。两份信用证总金额的差额即为外方付给我方的工缴费。上述合同按时执行后,双方又按原合同续订5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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