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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2001年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出版
本书已经修正更名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2.1.1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 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表2.1.5
名称 一、二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三 安全距离(m) 25 30 四 重要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 国家铁路线
续表2.1.5 名称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国家一、二级 架空通信线路 其它 架空电力线路 爆破作业场地 35 50 35 50 安全距离(m) 25 15 2倍杆高 6 1.5倍杆高 300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表2.1.6
乙、丙、、丁、戊类明生产厂房及物品库甲类生产厂 房 甲料物品库房 一、二 三 四 房耐火等级 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50级以一个油罐区总容量 甲、乙类油下 品 51~200 厂内铁路 主要 次要 厂内道路 25 25 12 15 20 25 25 15 10 25 25 15 20 25 30 25 15 10 201~500 50及以下 51~200 201~500 25 25 20 25 30 35 25 15 10 12 12 10 12 15 15 20 10 5 丙类油品 15 15 12 15 20 20 20 10 5 20 20 15 20 25 25 20 10 5
续表2.1.6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甲类生产甲料物品三 四 库房耐火等级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厂内铁路 次要 主要 厂内道路 厂房 库房 一、二 油泵甲、乙类油品 房罐油间 丙类油口 桶装甲、乙类油品 油品库房 丙类油口 其它生产性建筑 汽车甲、乙类油品 罐油鹤罐丙类油口 管 10 10 10 12 12 14 15 12 14 10 10 15 12 15 12 20 10 15 12 15 12 14 12 20 12 12 16 16 14 25 14 14 18 30 15 30 20 15 30 20 12 30 15 10 20 20 8 10 8 3 15 5 5 5 5 3 15 12 14 20 10 8 5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 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 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 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 (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 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 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 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 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 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第2.2.10条 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 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 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 油罐区
第2.3.1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 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 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