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5:00: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
2008届 本科毕业论文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院(系)名称 专 业 名 称 学学指
导
教生
姓
名 号 师
管理科学系 公共事业管理
Klkjklj 040244001 Mkl硕士 2008年5月7日
完 成 时 间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Nkjl
管理科学系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学号:040244001 指导教师:nn 硕士
摘 要:如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加强公众在行政立法中的参与,切实在立法阶段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行政立法领域特别是在地方性行政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公众参与在行政立法中有着重要意义与价值,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应有之义。在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普遍偏低,行政民主化进程受到制约,要强调公众参与在行政立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与方式确保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现行政立法民主化。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民主
依法行政是我国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础,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因此行政立法已成为依法行政,建设法制化政府的重要内容。从1980年至今我国颁布了300多部法律,其中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律占据了立法总量的一半以上,以制定法律规章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立法工作,在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立法不仅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而且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行政立法极大地规范和指导着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立法是否真正体现民意,行政立法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机关所立之法须为良法,能够真正彰显法的民主和权威,所以行政立法必须有公众的参与。随着法的规范作用与保护作用日益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行政立法与社会公众的密切联系,所以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一、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与现状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完善行政立法的途径与方式,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对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意义与现状的研究由来已久,笔者归纳如下: (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具有的职能。行政立法的主体虽然是行政机
1
关,但是行政机关进行立法、制定法规和规章不能闭门造车,必须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听取和吸收民众的意见,让民众参与行政立法,即所谓的公众参与。参与行政立法需要有制度保障,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行政立法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志,而不仅仅反映行政机关的意志;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地了解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使行政立法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提高立法质量和行政机关立法水平;有利于使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得到公民的认同和支持,增加政府威信,正如:“程序的正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启发社会成员的良知,增加统治阶层的凝聚力,提高和强化统治者的权威。” ?1?此外,“人们一旦参加程序,那么就很难抗拒程序所能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无论把它解释为参加与服从的价值兑换机制,还是解释为动机与承受的状况的布局机制,甚至解释为潜在的博弈心理机制,都无关宏旨。重要的是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 ?2?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还有利于增强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加政府立法的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恣意妄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关门立法可能产生的恣意专横和立法偏私现象,降低行政立法、执法成本;而且公众参与是以程序的正当性弥补行政立法权正当性的不足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步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理念也逐步渗透到行政立法领域,各地在公众参与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们也看到,由于现行的立法程序中对于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导致行政立法机关在立法程序中拥有大量的程序主导权和自由裁量权,公众参与往往处于消极状态,其参与权利容易被漠视,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仰赖于行政立法机关的指挥和调度,其参与意见难以得到尊重并产生实效。如立法主体的垄断性地位,起草部门无法摆脱的部门利益,委托专家立法矛盾重重,公众参与形式主义倾向等等。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立法从立法规划、立法提案、到起草立法草案,再到正式草案的确立,无不是国家机关占据重要地位甚至是垄断性地位,缺乏社会各界、各阶层的民众参与立法的畅通渠道。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官僚法”。此外,由于相应的归责机制和参与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公众对行政立法主体滥用行政权力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无从诉诸于有效的救济途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公众参与徒有形式而没有任何实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