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34: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11楼;邮编:32101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功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同行业的发展动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政策、法规和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发展。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行业规范的建议;参与指导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制定质量标准及服务规范。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咨询服务,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评优评先工作。负责推荐、申报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钱江杯奖(浙江省优质工程)项目,组织双龙杯奖(金华市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组织金华市建筑业诚信企业、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负责向省和国家推荐申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工作。

(五)组织行业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六)加强建筑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和举办QC小组成果发表会,推荐优秀QC小组成果参加省和全国发表交流。积极组织推广、交流先进建筑技术和管理经验。

(七)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努力办好《浙中建筑》会刊。收集、编缉、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以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书刊和资料,努力开拓信息服务。

(八)加强同国内外建筑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参与全市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专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有关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三)名誉会员

凡热心建筑业事业,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关心协会建设,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责;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情况需要,亦可临时召集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会员单位的入会和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良好信誉;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创新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提名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签署本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协会对外宣传和通联工作;

(四)根据协会发展需要,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协会持续发展的建议; (五)协调本协会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受聘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热爱协会并勤奋工作,遵纪守法,具备为团体、单位、名誉会员热情服务的本领和专业知识。年龄一般不超过男65周岁,女55周岁。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费用; (三)会刊《浙中建筑》杂志、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等; (四)上缴省有关协会会费;

(五)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等; (六)其它必须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订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下转第12页) (上接第16页)(一)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议讨论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终止决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对协会的现有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协会终止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四)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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