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14:33: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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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游憩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没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设为无障碍游憩设施;
2)单体建筑和组合建筑包括亭、廊、榭、花架等,若有台明和台阶时,台明不宜过高,入口应设置坡道,建筑室内应满足无障碍通行;
3)建筑院落的出入口以及院内广场、通道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有三个以上出入口时,至少应设两个无障碍出入口,建筑院落的内廊或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0m;
4)码头与无障碍园路和广场衔接处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5)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桥应为平桥或坡度在8%以下的小拱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桥面应防滑,两侧应设栏杆。桥面与园路、广场衔接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3 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卖店等的售货窗口应设置低位窗口;
2)茶座、咖啡厅、餐厅、摄影部等出人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应提供一定数量的轮椅席位;
3)服务台、业务台、咨询台、售货柜台等应没有低位服务设施。 4 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大型园林建筑和主要游览区应设置无障碍厕所;
2)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等小品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3)游客服务中心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的有关规定; 4)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5 管理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有关规定。
6.2.7 标识与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出入口、公共厕所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并应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标识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没施的走向及位置,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2 应设置系统的指路牌、定位导览图、景区景点和园中园说明牌; 3 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位置图、无障碍游览图;
4 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6.2.8 不同类别的公园绿地的特殊要求:
1 大型植物园宜设置盲人植物区域或者植物角,并提供语音服务、盲文铭牌等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设施;
2 绿地内展览区、展示区、动物园的动物展示区应设置便于乘轮椅者参观的窗口或位置。
6.3 附属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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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3.2 附属绿地中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和第7.2节的有关规定。
6.4 其他绿地
6.4.1 其他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4.2 其他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规定。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7.1 道 路
7.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居住区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7.1.2 居住区级道路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7.2 居住绿地
7.2.1 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内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及建筑物类型包括:出入口、游步道、休憩设施、儿童游乐场、休闲广场、健身运动场、公共厕所等;
2 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5%的居住区的居住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5%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 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宜靠近设有无障碍住房和宿舍的居住建筑设置,并通过无障碍通道到达。
7.2.2 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有3个以上出入口时,无障碍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 居住绿地内主要活动广场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高差小于300mm时,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高差大于300mm时,当出入口少于3个,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出入口为3个或3个以上,应至少设置2个无障碍出入口;
3 组团绿地、开放式宅间绿地、儿童活动场、健身运动场出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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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游步道及休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园路纵坡不应大于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8%;
2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及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如亭、廊、花架等休憩设施不宜设置高于450mm的台明或台阶;必须设置时,应同时没置轮椅坡道并在休憩设施入口处设提示盲道;
3 绿地及广场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7.2.4 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林下铺装活动场地,以种植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得低于2.20m; 2 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且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植物。
7.3 配套公共设施
7.3.1 居住区内的居委会、卫生站、健身房、物业管理、会所、社区中心、商业等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设有电梯的建筑至少应设置l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3.2 供居民使用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7.3.3 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有条件的居住区宜靠近住宅出入口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车库的人行出人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
7.4 居住建筑
7.4.1 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及公寓、宿舍建筑(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
7.4.2 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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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7.4.3 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
7.4.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宜建于底层。当无障碍住房及宿舍设在二层及以上且未设置电梯时,其公共楼梯应满足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7.4.5 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100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宿舍;当无障碍宿舍设置在二层以上且宿舍建筑设置电梯时,应设置不少于1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与无障碍宿舍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7.4.6 当无障碍宿舍内未设置厕所时.其所在楼层的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并宜靠近无障碍宿舍设置。
8 公共建筑 8.1 一般规定
8.1.1 公共建筑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车行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在人行通道的路口及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缘石坡道;
2 建筑基地的广场和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3 建筑基地的主要人行通道当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
8.1.2 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l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l%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8.1.3 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坡度小于1:30的平坡出入口。
8.1.4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1.5 当设有各种服务窗口、售票窗口、公共电话台、饮水器等时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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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主要出入口、建筑出入口、通道、停车位、厕所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出入口和楼梯前室宜设楼面示意图,在重要信息提示处宜设电子显示屏。
8.1.7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成系统设计,并宜相互靠近。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8.2.1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等。
8.2.2 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OO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内部办公人员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各有1个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 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公众坐席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席位。
8.2.3 其他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各有l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或第3.9.2条的有关规定;
3 多功能厅、报告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轮椅坐席。
8.3 教育建筑
8.3.1 教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小学建筑,高等院校建筑、职业教育建筑、特殊教育建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