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8/14 8:47: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具体物质详见表6-12。
表6-12 35种挥发性有机物名称 1,1-二氯乙烯 1,1,1-三氯乙烷 甲苯 间,对-二甲苯 1,3-二氯苯 1,1,2-三氯-1,2,2-三氟乙烷 四氯化碳 反式-1,3-二氯丙烯 邻-二甲苯 1,4-二氯苯 氯丙烯 1,2-二氯乙烷 1,1,2-三氯乙烷 苯乙烯 芐基氯 二氯甲烷 1,1-二氯乙烷 三氯乙烯 1,2-二溴乙烷 4-乙基甲苯 1,2,4-三氯苯 顺式-1,2-二氯乙烯 1,2-二氯丙烷 氯苯 1,3,5-三甲基苯 六氯丁二烯 三氯甲烷 顺式-1,3-二氯丙烯 乙苯 1,2,4-三甲基苯 苯 四氯乙烯 1,1,2,2-四氯乙烷 1,2-二氯苯 该方法中的35项有机污染物在表5-6中部分列出,但目前并未将该方法用于检测纺织整工业废气中的VOCs情况。另外,对于印染废气中的有机酸类、醇类、酮类及酯类化合物,若存在大量使用(如乙酸、乙酸乙酯、丙酮、丁酮、异丙醇)应按相关的方法监测并计算入VOCs排放总量。由于项目调研监测期间,该方法并未生效执行,现场企业监测是通过监测非甲烷总烃指标项目表征VOCs排放量。从监测数据(表5-9)可看出,定型机废气的非甲烷总体指标偏低,现场监测的最大值仅13.2mg/m3,未能有效的反应出定型机废气VOCs实际排放情况。为此,本标准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应的VOCs排放数据。纺织涂层类企业VOCs控制限值参考《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中对VOCs限值要求,并适当加严。非纺织涂层类企业在纺织涂层类的基础上进行加严控制。因此,本标准将纺织涂层类企业现有污染源VOCs(不含DMF)的控制限值设定为100mg/m3,新源控制限值为60mg/m3。非纺织涂层类企业现有污染源VOCs控制限值设定为60mg/m3,新源控制限值为30mg/m3。表6-15列举了国内外各行业标准对VOCs控制要求。此外,目前我国未给出VOCs明确定义、涉及的污染物种类等,因此本标准中的VOCs指标项目待国家相关的VOCs定义和完善的监测方法标准颁布后实施。
表6-13 国内外各行业标准对VOCs控制要求 标准名称 聚氯乙烯工艺 国家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聚氨酯干法工艺 后处理工艺 其他 台湾地区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业挥发性有机物空气管制及排放标准 42
总VOCs限值要求(mg/m3) 150 200(不含DMF) 200 200 65(不含DMF)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大型 涂层应用(溶剂消耗>15t/a) 小型装置(溶剂消耗<15t/a) 干燥工艺(溶剂消耗>15t/a) 40 90 120 30 50 75 100 EHS纺织品制造业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 6.5.11 无组织排放要求
纺织染整企业无组织废气的来源主要有敞开式的操作过程、废气收集过程、助剂、染料等运输、使用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厂界控制浓度与背景浓度差值原则上应按照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二级标准定值。没有质量标准的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值。考虑到本标准大部分指标都已有相关标准可参考,其无组织排放要求也作类似参考与引用,对于未作规定的指标项目以美国EPA工业环境实验室周围环境目标值计算,并作参考。 6.5.12 指标限值汇总
表 6-15 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汇总 (mg/m3,除臭气浓度外)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污染物 颗粒物 染整油烟 苯 甲醛 臭气浓度 氯乙烯 二甲基甲酰胺(DMF) 甲醇 苯系物 其他类 纺织涂层类 其他类 10 VOCs 纺织涂层类(不含DMF) 纺织涂层类 所有单位 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现有污染物 20 30 2.0 4.0 500 10 40 80 10 40 60 100 新建企业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