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认定与诊疗范围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6 8:36: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③(西药)解热镇痛及非甾体类抗炎药;

④中成药:祛风通络剂、祛湿剂,限一种;

⑤其他药物:沙利度胺、甲氨蝶呤、青霉胺、氯喹、羟氯喹、柳氮磺胺吡啶。

4.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C反应蛋白,必要时相关免疫检查。

(十五)系统性硬化症

1.认定标准:

①相关病史及症状体征:提供既往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相关医院门诊病历;

②相关免疫检查: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抗核抗体,抗dsDNA抗体,ENA抗体谱,补体C3\\C4检查;

③按照现行国际或国内标准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五年。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肾上腺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

②(西药)免疫抑制剂;

③(西药)解热镇痛及非甾体类抗炎药;

④中成药:祛风通络剂、祛湿剂,限一种;

⑤其他药物:沙利度胺、甲氨蝶呤、青霉胺、氯喹、羟氯喹、柳氮磺胺吡啶。

4.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C反应蛋白,必要时相关免疫检查。

(十六)多发性肌炎

1.认定标准:

①相关病史及症状体征:提供既往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相关医院门诊病历;

②相关免疫检查: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抗核抗体,抗dsDNA抗体,ENA抗体谱,补体C3\\C4检查,心肌酶谱,肌电图;

③按照现行国际或国内标准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肾上腺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

②(西药)免疫抑制剂;

③(西药)解热镇痛及非甾体类抗炎药;

④中成药:祛风通络剂、祛湿剂,限一种;

⑤其他药物:沙利度胺、甲氨蝶呤、青霉胺、氯喹、羟氯喹、柳氮磺胺吡啶。

4.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C反应蛋白,必要时相关免疫检查。

(十七)类风湿关节炎

1.认定标准:

①相关病史及症状体征:提供既往风湿病专科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

②相关检查:血清学抗体检测;

③按照现行国际或国内标准认定。按照下列分类标准,符合7项条件中的4项者可诊断为类风湿关节炎:

1. 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6周)

2. 至少三个关节区关节炎(≥6周)

3. 手关节炎(≥6周)

4. 对称性关节炎(≥6周)

5. 皮下结节

6. 类风湿因子阳性

7. 手和腕关节X线片显示受累关节骨侵蚀或骨质疏松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肾上腺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

②(西药)免疫抑制剂;

③(西药)解热镇痛及非甾体类抗炎药;

④中成药:祛风通络剂、祛湿剂,限一种;

⑤其他药物:沙利度胺、甲氨蝶呤、青霉胺、氯喹、羟氯喹、柳氮磺胺吡啶。

4.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C反应蛋白,必要时相关免疫检查。

(十八)原发性干燥综合征

1.认定标准:

①相关病史及症状体征:提供既往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相关医院门诊病历;

②相关免疫检查: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抗核抗体,抗dsDNA抗体,ENA抗体谱,补体C3\\C4检查;

③按照现行国际或国内标准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五年。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肾上腺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

②(西药)免疫抑制剂;

③(西药)解热镇痛及非甾体类抗炎药;

④中成药:祛风通络剂、祛湿剂,限一种;

⑤其他药物:沙利度胺、甲氨蝶呤、青霉胺、氯喹、羟氯喹、柳氮磺胺吡啶。

4.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C反应蛋白,必要时相关免疫检查。

(十九)眼底病激光治疗

1.认定标准:眼造影,有造影禁忌者由指定专家作眼底检查。

2.认定有效期:一个治疗周期。

3.治疗用药范围:激光光凝治疗。

(二十)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

1.认定标准:相应的住院治疗病史(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报销结算单)。

2.认定有效期限: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半。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西药)抗血小板药,限两种;

②(西药)调血脂药,限一种;

③(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

4.化验检查项目:凝血四项、心电图。

5.特别说明: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的期限为18个月,不存在复审的问题,超过期限即不再享受特殊门诊待遇。

(二十一)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

1.认定标准:相应的住院治疗病史(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报销结算单)。

2.认定有效期限:长期。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西药)抗凝血药物;

②(西药)抗血小板药,限两种;

③(西药)调血脂药,限一种;

④(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

4、化验检查项目:凝血四项、心电图。

(二十二)肝硬化失代偿期

1.认定标准:

①长期肝炎、肝硬化病史或住院经历;

②B超显示肝硬化存在,腹水存在;

③肝功能显示转氨酶升高、蛋白倒置等;

④门静脉高压,食道、腹壁静脉曲张,低蛋白血症等体征。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西药)肝病辅助治疗药物中的口服常释剂型;

②(西药)利尿药;

③(中成药)清肝解毒剂;

④(中成药)清肝胆湿热剂;

⑤中成药:鳖甲煎丸、大黄蜇虫丸、复方鳖甲软肝片;

⑥中草药;

⑦(西药)抗病毒药物:拉米夫定、替比夫定,存在下列情况时限用一种:①认定肝硬化失代偿前已经使用,仍需按疗程继续用药的病例;②转氨酶正常值2倍及HBV-DNA>104。

4.化验检查项目:肝功能(包括白蛋白)、B超、血细胞分析、电解质、甲胎蛋白。

5.特别说明:以往已认定的肝硬化抗病毒治疗在认定有效期内可按原标准继续使用,认定期满后不再审批,统一按每月600元支付。

(二十三)自身免疫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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