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认定与诊疗范围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1:27: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认定标准:依据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限中、重型血友病。

2.认定有效期:长期。

3.治疗用药范围:冻干人凝血因子Ⅷ。

4.特别说明:轻型和亚临床型血友病患者不在特殊疾病门诊范围,如因手术或外伤出血,需要住院治疗。

(三十三)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

1.认定标准:

(1)成人患下列疾病,发病在6个月以内的康复治疗:

①中枢神经损害,如颅脑损伤、脑梗死和脑出血后康复,脊柱损伤后康复;

②有明显功能障碍的周围性神经肌肉损害、急慢性肌肉萎缩的康复;

③大关节(主要指肩、髋、膝关节)骨折后康复;

(2)儿童脑瘫,发病在5年以内的康复治疗。

2.治疗期限:成人康复治疗90天(含住院期间的康复);儿童脑瘫康复治疗5年(含住院期间的康复)。

3.治疗范围:按照《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康复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人社〔2011〕124号)文件规定执行,门诊康复治疗,统筹基金只支付康复治疗项目,不支付药品费用。

(三十四)小儿手足口病

限居民医疗保险。

1.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相关化验报告单和费用明细。

2.报销范围:与检查治疗有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药品费。

3.报销比例:甲类80%,乙类70%。

(三十五)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

1.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门诊抢救死亡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和费用明细(48小时内)。

2.报销为一次性。

3.报销范围:与抢救有关的检查、治疗、用药。

三、调整后需集中认定的病种

糖尿病并发症、Ⅰ型糖尿病、Ⅱ度以上心衰、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肝硬化失代偿、肾脏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非透析治疗、风湿类疾病、丙型肝炎、高血压病Ⅲ期、血友病、帕金森综合症。

四、本通知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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