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4:21: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3.5.13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3.1 长条形自行车停车场家按15-20米长分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米。

3.5.13.2 大于500个车位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1500个车位的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

3.5.13.3 大型体育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的自行车停车场应与其机动车停车场分组设置,其停车场出口的自行车与机动车的流线不应交叉。

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3.6.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原则:

3.6.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3.6.1.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同步建设与同步入使用。

3.6.1.3 当规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与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有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有关指标。

3.6.1.4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配建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中附录A第A06条与其中的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套项目与千人指标可酌情增减,但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3.6.2 居诠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3.6.2.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3.6.2.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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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3.6.2.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预留发展空间。 3.6.3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居民社区(含商住小区,集资建房及市场运作建房),须根据规模设置社区文化站(含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图书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文化活动用户)以及其他文化小品设施。

3.6.4 规划区内凡新、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加强建设和谐社区,推进社区服务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包含居委会在内的社区服务中心(站)。当户数在700户以下,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700户以上,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户;当户数在1200户以上,应设置综合社区服务中心(含“星光”老年人服务工程、社区医疗卫生保健和居委会等),其建筑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

4.1.1 城市规划区的道路除公路外,分为四等级:快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含街坊道路),其标准如下:

4.1.1.1 快速干道,为贯穿全城、联系城市各组团的长距离交通服务,机动车设计车速60~80公里/小时,机动车道采用双向六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为50~60米,其两侧设置不小于20米的隔离带,全线以立体交叉口为主。快速干道不宜设置非机动车道。

4.1.1.2 主干道,机动车设计车速35~60公里/小时,机动车道采用双向四车道~六车道,道路红线宽度路段40~60米。

4.1.1.3 次干道,联系主干路与支路,机动车设计车速30~40公里/小时,机动车行道采用双向四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为26~35米。

4.1.1.4 支路(含街坊道路)机动车设计车速20~30公里/小时,机动车行道采用双向两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为16~25米。 4.1.2 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1.2.1 调整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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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快速干路与快速干路相交处应采用互通式立交。

4.1.2.3 快速干路与主干路(含机动车专用主干路与一般主干路)相交处采用互通式立交或分离式立交。

4.1.2.4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4.1.2.5 上述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以外的其他平面交叉口应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第7.4.4条有关规定设置展宽段,采用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形式。

4.1.2.6 所有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时,必须规划预留立交用地;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不得小于30米。 4.1.2.7 道路平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4.1.3 市政道路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在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内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1/12。

4.1.4 城市道路中各类通行道宽度和最小净高的规定:

4.1.4.1 机动车道宽度:小型汽车(包括2吨以下的载货汽车、小型旅行车、吉普车、小客车及摩托车等)通行的车道宽度为3.5米/车道;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 行的车道宽度为3.75/车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

4.1.4.2 非机动车道宽度:自行车车道宽度宜为1米/车道,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车道应加0.25米;三轮车车道宽度宜为1米/车道;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 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他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 4.1.4.3 人行道宽度:人行道应根据道路类别、功能、绿化、沿街建筑性质及布设公用市政管线要求等综合确定其宽度,并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4.5.2条规定。 4.1.4.4 城市道路各类机动车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自行车道、人行道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2.5米;其他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净高不得小于3.5米;消防车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米。

4.1.5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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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4.1.5.2 红丝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4.1.5.3 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1.5.4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1.6 城市道路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上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城市道路绿化应采取通透式配置,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交叉口视距的安全 。

4.1.7 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共交通行驶道路、公交站场提供优先条件。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在市中心区应达3~4公里/平方公里;在市边缘区应达2~2.5公里/平方公里。

4.1.8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主、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需设公交站点的,应按港湾式停靠站设置,且停靠站长度至少有两个标准公交停车位。 4.1.9 公共交通车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9.1 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应距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50米以上。 4.1.9.2 市区公交车站平均站距宜为500米~800米,城市中心区宜采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采用上限值;郊区公交车站平均站距宜为800米~1000米,具体取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1.9.3 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置公交车站。

4.1.9.4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4.1.9.5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4.1.10 公共交通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附近较开阔的地方,应设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但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每处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4.1.11 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严格分隔开的入口和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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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和行人。首末站非铰接车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5m。

4.2 给水与排水

4.2.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大力推广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利用等节约型技术的运用。

4.2.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市网统一供水。 4.2.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不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 4.2.3.1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东镇路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2)东江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3)城北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哉。 (4)瓦窑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5)青狮潭水库:自水库周边至第一重山脚范围内。

在一级保护区,其水质除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类水标准外,还应确保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 4.2.3.2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漓江上游大河墟镇码头至下游净瓶山大桥之间干流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类水标准。

4.2.3.3 准水源保护区

其范围包括漓江支流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入漓江口处上朔2000米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水标准。

4.2.4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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