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 17:28: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四、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的配备及检查周期
煤矿必须配备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配备兼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煤矿配备的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的数量必须能够满足工作的需要。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必须由具有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检修经验的井下电工担任,同时必须经过3级以上培训机构(也就是地市级或集团公司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兼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必须由具有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检修经验的井下电工担任,同时必须经过4级以上培训机构(也就是区县级或国有矿级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也就是担任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和兼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的人员,必须由具有井下电工证书且具有井下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经验的井下电工,经过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担任。
(一)兼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井下电工),必须每班对所辖区域的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外观检查。也就是进行电气设备外观防爆检查。
(二)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必须每周对自己所辖区域的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一次防爆性能检查。也就是对辖区所有的电气设备进行一次电气设备外壳、防爆间隙、紧固螺栓、电缆进线装置以及涉及电气设备防爆的附件的防爆检查,煤矿必须根据此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个别矿井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没有佩戴工具,据说是为了防止电气设备使
用单位的辩解、和诬赖(说出现电气设备失爆是检查员们造成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不佩戴工具,我人为不可能检查出整台电气设备内部是否存在电气失爆现象,比如喇叭嘴内的密封胶圈和控制轴矸间隙等等,所以我认为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应该佩戴必要的检查工具,由于需要进行电气设备操作,所以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必须具有电工证,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
(三)煤矿必须建立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记录,由专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兼职防爆型电气设备检查员(包括井下电工)负责填写,必须按要求的周期认真记录井下每台防爆型电气设备的检查情况。关于煤矿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的问题,各单位应该制定规定,只允许专业人员才能进行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其他人员禁止进行此项工作,其他专业的人员发现电气设备存在失爆问题必须经过本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由本专业人员判定该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失爆现象,否则不能根据非专业人员的叙述确定该设备失爆。
五、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检查规定
我们讲了这么多防爆电气的特点、要求和规定,那么什么叫电气设备失爆。电气设备失爆就是凡已装接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五小件设备),其防爆性能受到破坏,失去防爆性能的统称为电气设备失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也就是防止电气设备内部在正常或者事故状态下产生的火花泄露到电气设备外部点燃电气设备周围具有爆炸性的气体而发生爆炸、或者是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内部正常或者事故状态下出现的电气火化、点燃渗透进电气设备内部的具有
爆炸性的气体造成爆炸时,产生的能量对电气设备外壳造成损坏。所以防爆电气设备的作用就是:1通过密封作用防止电气设备内部正常及事故状态下,或者由外部渗透进入的爆炸性气体爆炸时产生的火花外泄,这就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满足要求的防爆间隙。2通过防爆间隙处的足够的防爆宽度(距离),熄灭电气设备内部正常及事故状态下或者由外部渗透进入的爆炸性气体爆炸时产生的火花,3通过电气设备外壳具有的足够强度,避免外部渗透进入的爆炸性气体爆炸时产生能量对电气设备外壳造成损坏,4通过电气设备导电体足够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避免电气设备发生电气短路合漏电事故的发生,5通过符合要求的电气保护装置及对电气装置的合理调整,及时切断事故电路或者漏电开机,同时为了提高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水平,避免由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而造成事故的发生,我们把一些井上下电气设备、电缆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视为电气失爆(也就是等同于电气设备失爆),并按电气失爆论处。这里所说的已经装接的电气设备,是指已经安全就位并已经接到上级电源之上的电气设备,而不论该设备是否带电,所以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在连接上级电源前,必须进行检查处理,使之符合防爆要求。
(一)一般规定
1.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即在电气设备上铸造出的MA标志以及每台电气设备随带的标志证书)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书(2002年前生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执行本细则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2008年前生产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执行本细则第二条
第七款的规定)。否则视为失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电气设备通过国家专门安全检验后,获得的允许入井使用的资质证明,只有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才能符合在煤矿井下使用的要求,才允许入井运行。现在我省煤矿包括国有煤矿均存在井下电气设备无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情况,今后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将会根据这个细则进行处罚,因为在此细则下发之前对于没有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我们只能根据国务院446号令进行处理,而处罚额度为53万使我们执法过程中难以操作,这个细则下达后也方便了我们执法。 2.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清晰完整的防爆标志(就是每台设备上铸造的EX标志)和金属铭牌。否则视为失爆。这一条主要是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现阶段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种类繁多,有点电气设备外形大同小异,如果电气设备铭牌丢失,极有可能电气设备选择失误,造成在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超额定值、超额定电压使用,甚至有可能出现改变电气设备用途的情况,另外也为防止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我在检查中多次发现个别矿井将淘汰电气设备的铭牌抠去,逃避设备更新的责任、逃避执法处罚。 3.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类型及电气设备使用的地点,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否则视为失爆。这一点是煤矿安全规定的不允许更改。我们都知道井下不同的电气设备包括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不一样的,所以设备的选型错误有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所以我们把使用误类型设备的情况视为失爆。
4.防爆型电气设备,不论在煤矿井下任何地点使用必须按防爆型电气
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否则视为失爆。
5.煤矿井下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应先切断上一级电源,并挂牌加锁。否则视为失爆。这一条是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主要是防止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也是为了防止误送电。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有可能造成电缆抽纤,或使设备内部的带电导体与设备外壳发生接触,造成设备外壳带电。
6.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不得在带电情况下开盖运行、检查、检修,不得使防爆型电气设备的带电导体与防爆壳外部的空气直接接触,否则视为失爆。带电检修设备有可能造成设备带电导体直接与爆炸性气体接触从而造成事故,我这里所说的检修是指在带电情况下,用外力使电气设备的防爆件发生位移。
7.煤矿井下检查、检修防爆型电气设备,开盖前必须检查周围环境瓦斯浓度,并在检查、检修过程中实时监测环境瓦斯浓度。环境瓦斯浓度高于1.0%,禁止开盖或立即停止检查、检修,否则视为失爆。这一点主要是为防止设备内部静电放电造成事故。
8.煤矿井下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进行测量时,未实时监测环境瓦斯浓度或环境瓦斯浓度高于1.0%,视为失爆。由于我们国家还没有防爆型万用表和摇表等测量仪表,为了煤炭生产不允许我们把所有的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升井检修,所以我们国家允许一些携带式测量仪表入井使用,而这些测量仪表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电气火花,为避免造成事故,这些测量仪表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瓦斯。另外万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