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2 15:08: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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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互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整合并有效利用稽查和征管信息资源,解决信息交流与反馈不畅、难以有效共享等问题,使稽查工作成果得到有效利用,促进税收征管,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治”、“以查促廉”的作用,依据新《稽查工作规程》、《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与征管互动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互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的互动,是指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组织保障、搭建平台、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强化工作协调和配合,遵循 “依法治税,科学高效,协调统一,互动提高”的原则,共同构筑以查促管、以管促查、协调高效的地方税收管理工作格局。
第二条 建立互动的组织保障制度。加强对互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征管部门(包括征管、政策法规、税源管理、计统、纳税服务中心和基层征收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互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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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负责互动的日常工作。政策法规、税源管理、计统、纳税服务中心、基层征收管理单位和税务稽查部门各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办互动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搭建共享平台。一是要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和现有局域网,将所有征管查方面的信息数据全部输入微机,集中统一处理,并定期进行重要信息通报,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征管查之间要按照职责要求定期传递稽查计划、分税种税源分析报告、征收方式鉴定、减免税情况、综合治税信息、行业税负情况分析、重点税源纳税评估、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及欠税情况分析报告等信息。
(一)征管部门要及时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税务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参考相关资料进行选案。相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概况、纳税情况、定额核定情况、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等。税收征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纳税人,应于五日内,以《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形式(见附件1)向税务稽查部门提出,以便税务稽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发现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于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移送税务稽查局查处案件情况表》(见附件2),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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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征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稽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和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提供行业税负情况分析、重点税源纳税评估、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等资料;提供申报资料、评估资料、管理资料及其他可用信息和需要反馈的有关情况
(三)税收征管部门应于接收稽查部门反馈情况后十日内,落实被查企业是否存在用查补税款抵顶当年税款问题,做好入库清算工作和账务调整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比较严重、疑点较多时,应于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列入检查对象,为税务稽查部门提供稽查案源。
(五)税源管理部门对基层派工核实人员提交的《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经过审核同意后五日内,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以便税务稽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对基层派工核实人员提交的《移送税务稽查局查处案件情况表》经审核同意后,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五日内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六)税务稽查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选案确定稽查对象时,要充分参考征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整合各项涉税信息资源,作为确定方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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