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1:37: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期终评价得分为不合格的律师,签约单位应根据法律服务合同要求律师事务所减免律师费,并将该律师事务所从备选律师库中剔除,今后不得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第二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应按下列时限对外聘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一)对于季度评价,应于每季度期满之后10日内完成评价; (二)对于半年评价,应于半年期满之后15日内完成评价; (三)对于期终评价,应于服务期满之后20日内完成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应要求律师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向公司提交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应详细记录律师具体工作事项及工作成效。签约单位收到律师工作报告后三日内应连同签约单位自身对律师的评价意见一起上报法务部。综合办公室结合律师工作报告及签约单位意见等,给出最终评价意见。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在聘任外部律师的过程中,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完善对外聘律师的管理机制,防范公司风险或减少公司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行政加分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本办法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或履行法律服务合同过程中,未对外聘律师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或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制
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雇;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