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通用条款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7/12 9:08: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7.5 独立检查

工程师可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名独立的检查员进行。根据第2.4款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员看做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将这种任命(在14天前)通知承包商。 38.1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除非工程师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类部分的检查和测量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8.2 剥露和开孔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据38.1款的要求已经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在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39.1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拆运 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述事项发出指示:

(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

(c)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 i)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

ii)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39.2 承包商不遵守指示

如果承包商一方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则雇主应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暂时停工

40.1 暂时停工

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一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如暂时停工不属于下列情况,则应运用第40.3款: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一方某种违约或违反合同引起的或由他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现场天气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不包括因工程师或雇主的任何行动或过失或由第20.4款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所引起的暂停)。 40.2 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室

根据第40.1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款规定的情况下,工程师在雇主和承包商适当的协商之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的工期的权力;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的费用款额。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40.3 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是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而暂停,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该项停工属于第40.1款中的(a)、(b)、(c)或(d)款规定的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中断的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商可以(但不一定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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