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 - 百度概要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0:12: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五、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主要防治措施和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六、必须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和清洁生产等级要求。

七、必须执行的监测制度、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八、建设和营运期相关要求。 第四条其他参考要点:

一、属扩建或技术改造性质建设项目,应根据“以新带老”原则,对老污染源治理和清洁生产改造提出明确要求,对搬迁项目应提出生态修复措施。

二、对涉及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区域产业提升和区域、流域产业发展和区域、流域污染整治的重大项目,应对区域产业的发展和污染整治提出要求。

三、凡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建设项目,应提出安全预评估要求。 四、对重大的非工业项目和有较大环境影响的工业项目要明确提出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要求。

五、对化工石化等具有环境风险的项目,必须设立环境风险专章。 六、明确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监管要求。

七、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见附件。

第六条本要点适用于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2附件:

浙江省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 第一条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技术改造辐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满足实践的正当性原则,即一项实践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应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三、辐射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四、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他有关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强制性规定;

六、放射性流出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

七、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辐射屏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辐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应当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九、公众参与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查要点 一、辐射项目的选址要求

(一大型辐射项目的选址,应根据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的气象、地形、水文、地质等条件以及附近居

民分布情况,合理布局。

(二要避免选择在可能发生台风、洪水、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事故的地区和地点,以免由于自然力的原因可能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般应尽量避免设置在城镇中心地区和人口稠密地区以及居民生活区,减少正常情况下和事故时对无关人员的照射。

(四辐射项目应与其他建筑物、交通要道、重要机关、重要设施以及贮存易燃、爆炸、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仓库、贮罐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HJ/T10.1-1995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三评价范围。根据HJ/T10.1-1995的规定,同位素应用项目的评价范围为:对于甲级实验室取3km;乙级实验室取1km;对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用项目取0.5km;野外示踪视情况而定。

(四敏感点描述。应对评价范围内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应进行详细调查,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相应点位距离及辐射剂量的估算值。

(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现状监测点位应依据评价范围以及项目的污染特征选取有代表性的监测项目和监测点位,现状监测结果中列出监测机构、监测时间、监测时的环境条件、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仪器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内容。

(六生产、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合理、有效的放射源报废后的处理方案;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及相应措施得到落实情况描述;

(七根据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对防护设施设备、功能区划分的合理性分析及建议; (八辐射项目除符合要求的放射防护设施外,还应当包括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管理要求的内容,并尽可能详细。

(九公众调查和公众参与的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进行公众调查,对不同意见作出是否可信的解释。

(十是否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中是否从实践的正当性、选址的合理性、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及建议、项目周围敏感点的剂量预测、污染防治措施及设计的合理性、建设单位从事辐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管理要求等有明确的结论。

三、对辐射项目安全管理的要求

必须加强对辐射项目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要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的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度,实行自主管理。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辐射基本知识和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知识训练,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四、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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