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200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4:34: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对,让等承办的法官重新计算,好容易等她来了,重新一算,成了629元。开了缴费通知书,让到银行交钱。问银行在哪里?答十字路口右转第二个路口。我们驱车去找,却怎么也找不到那个路口。问了路人多次才找到,原来是在法院所在的十字路口左转第二个路口!到了银行,工作人员也是慢慢腾腾,等了很久才收钱开收据。我们又持收据返回法院换正式收据。然后凭诉讼费收据正式受理,又填证据目录和送达联系表。都弄好,扔出一份《举证通知书》和民庭的联系方式,让我和法官直接联系。我觉得不对,因为缺少受理通知书。又问她要,她恍然大悟,才补了一份受理通知书给我。

纵使如此,我是见惯了,并不觉得怎么生气,反而因为今天的工作成果而高兴。 37、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

早晨,陈律师给我打电话,称她也要去某市,问我能否陪她去。我当然愿意,搭个顺车,我去检察院,她去法院,各办各的事情。等了快一个小时,小郝律师才开车来接我。路上,我给检察院打电话,联系阅卷的事情,主办检察官哼哼唧唧半天,说要请示领导。请示的结果是,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可以阅卷,但是因为此案特殊,而且有在逃人员,因此有些难度,希望我们理解,等过一段时间再说。我还能说什么,只好回复主任,然后全心全意陪陈律师到法院办事情。

法院的事情倒是很快,陈律师说想抓紧时间去某县看守所再次会见一个当事人,我见时间还可以,估计下午4点以前能赶回,就同意了。 38、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

今天的时间很长,从八点半到十一点半。一开始几乎没有咨询的,到后来,越来越多。咨询的大多还是关于刑事诉讼期限以及量刑方面的问题,罪名涉及故意杀人、抢劫、盗窃、销售赃物、职务侵占,甚至还有人颇为神秘的问我,如果能从轻处罚需要花多少钱。我很耐心的给他们解读法律规定,对于那些想花钱的主儿,则给他们讲清厉害,告诉他们不可存有这种不妥当的心态。 39、2014年5月23日星期五

今天小H律师转所了。

她一直觉得诉讼业务为老律师所长期把持,年轻律师切入的空间太小太小。自从去年年初,主任让她尝试非诉讼业务以来,她一直把精力放在非诉讼业务上,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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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还没有什么成绩,但是,她觉得,她对非诉讼业务还是很有兴趣的。她曾经多次和我聊过这个事情。

最近,她毅然决定转所,去了一家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这是她的选择,我对诉讼业务情有独钟。我喜欢对抗式的律师业务模式。 40、2014年5月26日星期一

今天师傅接到了一个案件,师傅阅读了所有文件,就将我叫到办公室开始交待任务,他会根据文件列出重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哪些文件对案子没有任何帮助反而有害。围绕案件的事实,我要收集现行法规对这些事实的认定。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后,他安排我撰写案子的文书。 41、2014年5月27日星期二

我要撰写的文书很多,起诉书、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质证意见、代理词、补充代理意见、法律意见书、结案报告、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等。虽然在学校学过法律文书的写作,但是当我真正面对这些真实案件的时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实,写出一个基本合格的文书很容易,因为只要将要表达的写出来就行,但写出一个优秀的文书却是很难的,因为表达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的人对不同的文字会过敏。幸亏师傅给了我很大的帮助,慢慢地我可以自己独立完成这项工作了。在这些文书交付前,我会逐字逐句的校稿,因为没有任何一位指导律师喜欢看满是错字的文件。 42、2014年5月28日星期三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我要旁听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现实中的审理即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以前在学校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大都是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过程比较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我觉得实际中的庭审虽然严格但也有灵活的一面。 42、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

这几天我跟着师傅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其实是非常有限,但是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却有着种种的限制,导致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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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闲时间理,我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

43、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我体会到了其实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当今的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每一位律师都非常辛苦的利用毕生所学来服务大众的。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实习工作,我认识到了自己所学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的差距。 44、2014年6月3日星期二

今天审核了一个合同,还把顾问单位的一个起诉状拟好了。 45、2014年6月4日星期三

上午复核前期的几个工作,抽空做了工作记录。 下午到顾问单位坐班。 46、2014年6月5日星期四

今天,师傅的一个朋友介绍了一个当事人来咨询,是关于离婚的事情。 哎,现在离婚的怎么这么多啊。

每一次咨询都能使我将所涉及的法律进行又一次的熟悉,尤其是以前没有注意的方面。比如,今天的这个,来咨询的是女方,争议的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我预先查阅了相关的法条,以前没有注意到的部分——关于抚养费的比例,是我第一次看到,这也是一次学习的机会啊。

学会将书本上的知识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来,还真得慢慢学习。 47、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上午所里的同事叫上我一起参加律协的群众路线学习大会。 下午,审核了顾问单位的车库车位储藏间转让协议。 48、2014年6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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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毛律师从主任办公室出来后告诉我从明天起我就要代她到宁乡坐班了,因为她打算回家生二胎。以前坐班的那个顾问单位都没有人过来咨询业务,而宁乡的事情挺多挺杂,我才实习了两个月就要开始去坐班,有点担心应付不了各种突发情况,一方面很珍惜锻炼的机会一方面也比较忐忑,怕因为准备不充分给客户留下不好的印象。

49、2014年6月10日星期二

今天早上一早就来到宁乡管委会,早上来了一位财政局的处长咨询法院下达催款函要求协助执行的问题。

下午招商合作局拿过来他们起草的一个《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试行)草案》需要审核。因为这个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试行)草案是有上位法的,我以为问题不大,结果白天忙着和毛律师跟各个部门领导打招呼交代她要回家休养的事情,晚上回家一看这个草案的问题还挺多,明显很多地方违背了上位法,需要提出修订意见。 50、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上午审核了一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下午到水利厅坐班,对毛律师复核过的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试行)草案最后审核。

晚上在家起草一个备忘录,从委托方了解到,对方公司不按期供货并已向委托方发出停止供货的书面通知。委托方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特就如下问题向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1、委托方违约责任承担分析。 2、委托方该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3、宣布解除合同同时委托方的工作思路。 51、2014年6月12日星期四

今天早上刚到所里就接待了一位咨询的。是农民工兄弟,他的工友在清洗锅炉时被炸伤,现在对方不给任何赔偿。我判断,这个属于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给他们做了详尽的解答,并且在最后提示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一旦发生事故,应该尽可能的保存证据,以免在可能的诉讼中丧失胜诉的机会。另外,我还告诉他们诉讼的复杂性,建议他们还是尽可能找雇主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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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14年6月13日星期五

今天顾问单位拿来一个合同是项目的保险协议,顿感头大,保险协议都是格式协议难道我们还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吗,只好就协议的风险进行提示,协议也有大几十页,看的比较痛苦,什么批注也不做的话也担心顾问单位以为我们没做工作。 53、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

早晨师傅派我跟着当事人到某法院办理公司的执行立案。实习这么久了,还是第一次立执行案。准备的材料包括:执行申请书、判决书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先找到原审法官,填写了执行申请表,原审法官签字后,交立案庭。立案庭审查后,收下材料,让下周自己联系执行局。新的诉讼费办法,执行立案不需要缴费,这对广大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只不过,不知道执行是否还是一样难,或者是难上加难。 54、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

今天继续道宁乡坐班,招商合作局的一个局长过来咨询某公司养老山庄项目备案事宜该如何答复,她也提供了一些文件和意见,我需要仔细研究下有关集体土地承包租赁的有关条款,看能不能找到不予备案的关键理论支持。

律师实务最需要的就是当事人的信任,在为顾问单位服务的过程中,我的指导律师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做好一百件事都是你应该做的,做错一件事那绝对是不容许的,这样会让律师和顾问单位之间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55、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今天继续研究顾问单位项目不予备案的问题。一开始从租赁和承包给这个项目的土地定性,想找出作为该项目土地租赁限期的问题。《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中约定申请人租赁该村孔塘组山地39亩,租赁期限为5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及第五条,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后来仔细研究土地承包法发现本合同早于土地承包法之前签订,承包期限超出本法的继续有效。而如果认定为土地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如果对方认为这应该定性为土地承包,那我方仅凭这一点是无法取得绝对的胜算。需要寻找别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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