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8:09: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供求双方直接或通过经纪人进行的。在纽约货币市场的交易,按交易对象可分为:联邦基金市场、政府库券市场、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和商业票据市场等。
纽约资本市场是世界最大的经营中、长期借贷资金的资本市场。可分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纽约债券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是: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外国债券。纽约股票市场是纽约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美国,有10多家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法注册,被列为全国性的交易所。其中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和美国证券交易所最大,它们都设在纽约。 思考题:对比纽约,上海在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还有那些方面需要提高?
第八章 金融机构体系
案例: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与改革
一、 建国前夕的金融体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存在着两个平行的对立金融体系:国民党控制地区的金融体系和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的金融体系。
国民党控制地区的金融体系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
官僚资本的“四行二局一库”占有垄断地位。四行中首先是1928年国民党政府建立的中央银行。其次是在清末已经成立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两家银行由于参人“官股”而为国民党政府所控制。再有是1935年成立的农民银行。二局是指1930年和1935年分别建立的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信托局。一库是指1946年成立的中央合作金库。此外,官僚资本的银行还有由地方官办的地方银行等。 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银行,是从19世纪末叶20世纪初叶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战争和通货膨胀,到建国前夕,它们的资力已经非常薄弱。
19世纪40年代,外国资本即已在中国开设银行。这些银行除经营中外结算和出人口信贷乃至发行银行券外,后来更主要的是经营对中国的奴役性贷款,并从而攫取了很多控制中国财政经济命脉的特权。通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美、英特别是美国的金融势力代替了其他各
国银行的势力,其作用形式也有所变化,主要是在幕后对中国金融体系实现控制。 至于在广大农村则是高利贷的天下。 与国民党控制地区金融体系相对立的是解放区的金融体系。由于在农村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并且要从经济上巩固革命根据地,必须发行自己的货币,相应的也必须建立起发行货币的银行。除了发行货币,进行货币斗争外,银行也发放农业贷款,这对于维持贫苦农民的简单再生产和帮助他们抵制高利贷剥削起了很大作用。抗日战争期间,在某些革命根据地还出现过个别信用合作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体系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体系的建立是通过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解放区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人银行与钱庄,以及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途径实现的。这一金融体系的
诞生以194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和人民币的发行为标志。
对旧的金融机构的政策,在20世纪中叶的革命胜利前,早有原则的规定那就是“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这个共和国的国家所有”。当革命取得胜利之际,结合具体情况,没有对银行业采取一概国有化的方针,而是分情况分别对待:对官僚资本的银行采取由中国人民银行接管的措施。其中交通银行改组为长期投资银行(交通银行没有几年即停止了经营活动);中国银行改组为外汇专业银行。 对民族资本银行和钱庄则允许它们保存下来,由国家对之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并逐步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一些过渡形式,所有的私人行庄,于1952年12月,组成了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1955年公私合营银行确定专营储蓄,并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构合并。
针对农村还是高利贷活动阵地的背景,则是建立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三、“大一统”模式的金融体系
从1953年,我国开始大规模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以后,便按照苏联模式 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及相应的管理方法。与此相适应,金融机构也按照当时苏联的银行模式进行了改造,并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后来我们把它简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模式。这个体系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开始改革之际。
为了保证经济的计划化,要求建立高度集中的财政信贷管理体制。这包括对国有企业资金供给实施以财政拨款为主和银行季节性、临时性短期贷款为辅的财政信贷分口管理;取消商业信用,使企业只能从国家银行,并只能从国家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取得信贷;取消多种结算方式及其流通工具,实行服务于指令性计划的几种固定结算方式;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信贷资金实行自上而下的严格计划管理,相应地银行内部实行统收统支、统存统贷的资金管理制度,等等。概括地说,全部目标就是利用这样的财政信贷制度,严格控制和监督企业经营单位只能按中央统一的计划进行活动。
这样的财政信贷体制顺理成章地要求有一个“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为落脚 点,即各类金融机构的集中统一,各种金融业务职能的集中统一,银行内部上、下级间的集中统一。 对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前的“大一统”金融体制可做这样的概括: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是那时我国惟一的一家银行;它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逐级普设于全国各地,各级分支机构按总行统一的指令和计划办事;它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具体经营银行业务的经济实体,是作为政权机构和金融企业的混合体而存在的;它的信贷、结算、现金出纳等制度,其设计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严格监督和保证中央高度集中的计划任务的执行和实现。 在这段时期内,形式上也曾有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存在,但都未否定“大一统”的单一格局。比如,中国银行虽然一直保持独立存在的形式,但它实际上只不过是经办中国人民银行所划出的范围极其确定的对外业务。其间,曾经组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曾两度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但这与“大一统”的框架是矛盾的,所以只存在很短时间,就又都重新并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1959年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进行清理,并转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领导,专营少量国外业务。
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是作为集体金融组织发展起来的。后来实际上成为 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且许多地方直接与银行在农村的营业所合二为一。
金融体制是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大一统”金融体制正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必然产物。在这种特定的经济体制下,“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指挥协调如意,便于政策贯彻,利于全局控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在60年代初的三年经济调整期间,这种金融体制曾十分明显地表现出自己的效率和优点。问题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相应地,“大一统”金融模式也必然从根本上缺乏活力和效率。但只有当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发挥企业活力的方针提上日程的时候,克服这种缺点的金融体制改革才有其现实性和迫切性。
四、改革开放后到90年代初期的金融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以及向纵深的不断推进,对金融机构体系的变革就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1979—1993年可以视为金融改革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是突破过高度集中型的金融机构体系。
概括说来,有这样几个方面:
1.建立独立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银行。这包括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专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完全独立经营;明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经济实体,是全国性的金融经济组织;最后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的一个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2.成立投资信托类型的金融机构。 3.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独立性和发展城市信用合作社。
4.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设立驻华办事处;特区外资、侨资、合资银行从1981年开始开设;90年代初,从浦东开发区开始,准许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
5.“大一统”银行体制转化为中央银行体制。这是最为核心的一环。 专业银行的开始分设,投资信托金融机构的出现并显示出迅速发展的势头,信用合作社要求恢复其独立性并向城市扩展,这一切都显示出“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正在向多类型、多层次的格局演变。由于原来不独立的金融机构独立了,原来没有的金融机构出现了,并且还有继续扩展的趋势,这就使得金融领域中协调、疏导、管理的问题上升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再加上外国金融机构在华的活动和外资、侨资在华设立银行等问题,更加重了金融管理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
国人民银行完全摆脱具体银行业务这一步骤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变革的重大转折,即中央银行体制的正式建立。
6.其他商业银行的建立是建立中央银行之后的一项重要措施。在80年代中期,经济生活多方面突破了计划体制的框子,日显活跃。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在计划管理的格局下运作,难以适应客观经济对金融方面的需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四大银行之外试办几家银行的设想得以付诸实践。从一开始,它们就逐步突破了四大银行在业务经营上的一些条条框框的限制,显示了活力。
1993年之后展开的金融改革。背景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明确提出。这一阶段的改革仍处于进程之中。
第九章 商业银行
案例1: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零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银行,因而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在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吸收了40多家新股东后成立的。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如此一家银行,为什么开业不到三年,就被迫关闭了呢?
1993年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在这个背景下,海南省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据统计,合并时这五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有关部门认为,可以靠公司合并后的规模经济和度化管理,使它们的经营好转,信誉度上升,从而摆脱困境。1997年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但是合并后成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有关资料显示,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时的16.77亿股本在建行之初,甚至在筹建阶段,就已经以股东贷款的名义流回股东手里。
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但仅在1995年5月至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 9.20 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贷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人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金到账后1个月内,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带走;拿来多少,带走多少”。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由于上述原因,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在有关部门将 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现丁挤兑行为。持续几个月的挤兑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拨了34 亿人民币抵御这场危机,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 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从宣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起至其正式解散之日前,由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财产,制定、落实原海南发展银行的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计划。 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
6月30日,在原海南发展银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南发展银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
众对工行的信任,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行,现金提取量不多。
案例2: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
1998年4月6日,美国花旗银行的母公司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这一消息给国际金融界带来了极大的震动。这次合并之所以引入注目,不仅仅是因为其涉及1400亿资产而成为全球最大的一次合并,更重要的在于,一旦这次合并得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合并后的实体将成为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大超市,从而使“金融一条龙服务”的梦想成为现实。花旗公司原为全美第一大银行,1996年美国化学银行和大通曼哈顿银行合并后,屈居次席。旅行者集团是——家总部设在纽约的老字号保险金融服务公司,是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中的一员。早期以经营保险业为主,在收购丁美邦经纪公司后,其经营范围扩大到投资金融服务领域。1997年底又以90多亿美元的价格兼并了所罗门兄弟公司,成立了所罗门——美邦投资公司,该公司已居美国投资银行的第二位。至此,旅行者的业务已包括投资服务、客户金融服务、商业信贷和财产及人寿保险业四大范围。合并后的新公司将命名为“花旗集团”。旅行者集团首席执行官斯坦福·韦尔和花旗公司董事长约翰·里德同时担任花旗集团董事会主席。根据协议,旅行者集团的股东将以l股换新公司1股,花旗公司的股东将以1股换新公司2.5股的方式获得新公司的股份。合并完成后,原来的两家公司特务持新公司股份的50%。根据两家公司原来的财务及业绩计算,新组成的花旗集团1997年的资产为7000亿美元,流通股市值超过440亿。以市值而言,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新组成的花旗集团将集中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消费者信贷、信用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经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地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等业务。韦尔说,新集团将成为一家经营全球多元化消费者金融服务的公司,一家杰出的银行,一家全球性资产管理公司,—家全球性投资银行及证券交易公司,一家具有广泛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即将合并的消息在世界金融界引起了巨大的震动。欧、日对此极为不安,欧洲舆论呼吁欧洲金融界尽快采取类似的兼并行动以防止美国金融界独霸全球;日本认为,花旗集团的出现使日本中小银行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压力,同时也将冲击亚洲金融界。可以预料,花旗集团的出现将在美国乃至世界的银行与金融服务公司之间引起新一轮的兼并和合并浪潮,从而形成更多业务广泛的金融集团公司。
思考题:结合本案例谈谈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实施战略。
案例3: 日本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
近年来,不但日本国内各个方面,就连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有关国家政府(如美国等),都对日本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表示关切,呼吁日本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的速度,加大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尽快使经济恢复正常。 日本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问题已久拖10年,至今不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而且严重的通货紧缩局面(截至2002年11月,消费者物价指数已连续37个月下降)加剧了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据日本有关方面的报道,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机构一共处置了约90万亿日元的不良资产(占同期贷款总额的约1/8)。尽管如此,根据日本金融厅2002年8月2日公布的数字,截至2002年3月底,日本民间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仍有52.4万亿日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5万亿日元(一些欧美研究机构则认为该数字被低估了,如美国高盛公司估计日本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为236万亿日元)。以商业银行为例,截至2002年3月底,日本城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等大银行的不良债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8.3770万亿日元,达到28.3850万亿日元;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也增加了1.2万亿日元,达到14.8220万亿日元。正因如此,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的顾问、政府前内阁成员近日称,日本银行业新坏账的增长速度,几乎与处置坏账的速度一样快。
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自2001年4月上任以来,曾多次表示要尽快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但实际上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并未拿出有实质性内容的措施。2002年10月30日,日本政府终于公布了人们期待已久的以清理银行坏账和促进产业振兴为主要内容的“加速改革综合对策”。该方案是由日本经济财政大臣兼金融大臣竹中平藏领导的金融厅以及“金融领域紧急对策特别小组”提出的,由不良资产处理对策、产业再生、雇用对策等几方面的内容组成,但重要的是涉及银行改革、坏账处理的部分,因此日本媒体也将其简称为银行坏账处置方案。该方案提出希望到2005年3月底,将日本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减少一半。
该方案尽管提出要对银行的自有资本、贷款质量等进行严格检查,但由于方案初稿在
10月中旬向金融界和自民党等提出后遭到几乎所有银行界人士和一些有影响力的政治家们的猛烈反对,因此正式方案并没有明确提出修改将延税资产计入银行资本的会计改革的时间表等具体建议。正因为如此,包括日本媒体在内的舆论普遍认为,从内容上来讲,这是一个比方案初稿倒退的方案。
但是,从2002年9月底开始兼任金融大臣的竹中平藏及其领导的“金融领域紧急对策特别小组”提出的银行坏账处置方案初稿,以及日本政府正式公布的“加速改革综合对策”可以看出,日本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已经有了同以往不同的思路,即不是简单就消除银行坏账来谈坏账处置方法,而是提出要将坏银行“国有化”,并追究造成不良资产的银行领导人的责任等比较尖锐的观点。这反映了在日本已经有一些人比较深刻地认识到,要从更深的层次探讨为什么日本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迟迟得不到有效处置等问题。 思考题:结合本案例,思考我国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紧迫性?
第十章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案例1: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为历史最悠久的中央银行。根据英格兰银行法,其经营目标为:维护金融体系健全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有效性,维持币值稳定。就首要目标言,最终为强化保障存款户与投资者权益,这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良莠密切相关。依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业务系由英格兰银行辖下之银行监管局掌管。随金融市场进步与发展,银行与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分界线,日趋模糊。因此,英国首相布莱尔于1997年5月20日宣布,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改制,将资金供需与支付清算系统中居枢纽地位的银行体系,及隶属证券投资委员会的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整合成立单一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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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
FSA有下列九个业务监管机构:建筑融资互助社委员会、互助社委员会、贸易与工业部保险业委员会、投资管理监管组织、个人投资局〈主管零售投资业务〉、互助社设立登记局〈主管信用机构监管〉、证券期货管理局〈主管证券及衍生性信用商品业务〉、证券投资委员会〈主管投资业务,包括票据清算与交换〉、及英格兰银行监管局〈主管银行监管,包括批发货币市场〉等。法律赋予FSA权力如下:一、对银行、建筑互助社、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与互助社之授权与审慎监管;二、对金融市场与清算支付系统之监管;三、解决对影响公司企业、市场及清算支付系统之问题,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英格兰银行未能贯彻其利率政策,且影响危及经济体系稳定性时,FSA将与英格兰银行协商合作。
FSA掌管所有金融组织,目的在于提升监管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改善受监管单位之金融服务。受FSA监管的金融产业,对英国经济重要性如下:金融服务占国内生产毛额70%,约占FTSE 100总值30%,近一百万人服务于金融产业,相当于5%之英国劳动人口。大部份成年人均为金融产业之消费者:80%家计单位拥有银行或建筑互助社之帐户,约70%购买人寿保险或养老年金,超过1/4成年人投资股票或单位信托。 思考题:查阅相关资料,对比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差别。
案例2:德国中央银行和金管局——实施金融监管的左右手
德国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其金融服务体系发达成熟。而健全完备地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又保证了德国金融业地健康运行和发展。德国中央银行———联邦银行和2002年成立地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相互配合,共同担负对德国金融行业地全面监管职责,成为德国实施金融监管地左右手。德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全能银行在德国地金融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全能银行是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在内地全套金融服务地综合性银行。与地对应地专业银行数量则比较少,一般只提供专项服务,其中包括抵押按揭银行、基建信贷联合会以及公共开发银行如重建信贷银行等。德国银行监管地法律基础是1961年通过、2002年重新修订地《银行法》。《银行法》确定由联邦银行和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对银行和投资公司地监管。金融服务监管局主要承担银行监管、保险监管、有价证券监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金融服务监管局是独立地法人实体,是对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和证券市场实施监督地中心。虽然在法律上它受联邦财政部地控制,但在功能和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地资金来源完全依靠被监督机构交纳地费用,从而加强了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