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基本法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8:52: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营业部年度标准保费计划达成率=该营业部当年实际完成标准保费/该营业部当年标准保费计划×100%

营业部年度保费收入计划达成率=该营业部当年实际完成保费收入/该营业部当年保费收入计划×100%

营业部年度标准保费计划达成率、营业部年度保费收入计划达成率<100%时,该折算比例为0;营业部年度标准保费计划达成率、营业部年度保费收入计划达成率=100%时,该折算比例为1;营业部年度标准保费计划达成率、营业部年度保费收入计划达成率>100%时,该折算比例为实际比例数值,但该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即该比例超过2 的按2计算。

七、考勤扣款项。

第六章 冲突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团险冲突业务是指公司内无合作关系的销售人员对同一客户同时进行销售而导致业务归属无法判定或在公司规定的业务保护期内其它销售人员介入的同一业务。

第四十八条 冲突业务处理的原则

一、公司利益最大原则。冲突业务的处理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因业务冲突损害公司利益的有关人员一律退出。

二、尊重客户意愿原则。客户明显倾向的一方或对项目承保支配力较强的客户关键人物所倾向的一方为冲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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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办方。

三、项目报备优先原则。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程序向分公司团险销售管理部门首先报备的一方为公司认可的经办方。

第四十九条 冲突业务保护及处理

一、对公司已承保业务,设臵一年的销售人员利益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介入。如违反规定介入者,一经发现视情形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予以解聘。

二、承保条件依公司确定的核保政策确定,严禁内部竞价。

三、严禁销售人员擅自以较高承保条件、回佣等手段争抢公司续保业务或已立项的业务。

第五十条 冲突业务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制度判定、分公司团险销售管理部门终审。

第七章 激励与培训

第一节 激励

第五十一条 激励管理是业务拓展、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持续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和业绩、促进业务拓展和组织的发展,从而保证公司团体业务的持续、健康、迅速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精神鼓励、特殊待遇的方式,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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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和销售部门的荣誉感和成就感。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物质奖励的方式,激励销售人员和销售部门的展业积极性,增强参与意识,提升展业效率。

第五十四条 团险销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业绩突出,为公司创造高额利润。

二、维护公司利益、见义勇为,热心参与公益活动。 三、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进而提升公司的经营绩效。

四、注重团队建设,互帮互助,对同事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

五、其它特殊优良事迹。

第二节 培训

第五十五条 团险销售人员的培训目标是使其成为客户的健康服务顾问、税务财务顾问、投资理财顾问和福利保障顾问,不断地提升销售技能和管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销售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并考试合格,才可以担任相应职级的工作或销售特定的保险产品。

第五十七条 为不断提高团体销售序列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对销售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培训,包括企业文化、业务和管理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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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文化培训包括企业历史、现状和未来、公司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等。

二、业务技能培训包括保险理论与实务、展业技巧与话术以及相关知识等方面内容,实施对象为各职级销售人员。

三、管理技能培训是指以提高团体业务管理员工经营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实施对象为营业部经理以上人员。

第八章 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团险销售序列人员按照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有关规定与分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的其它福利待遇按公司统一标准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罚则

第六十条 团险销售序列人员在分公司授权范围内,以分公司名义开展团体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一条 团险销售序列人员应在分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并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团险销售序列人员对超越公司授权范围及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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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公司业务规定的业务活动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团险销售序列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发现所从事活动的内容超越职(授)权范围的,应立即向上级提出书面请示;不得在展业过程中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费回扣或其他非法利益;不得接受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

对于由于擅自超越职(授)权进行业务活动、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费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潜在危险的销售人员,视其程度降低绩效工资发放标准、给予内部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团险销售序列人员对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接受业务的,视其程度给予内部纪律处分或移交保险监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团险销售序列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的销售活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团险销售序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行终止劳动合同:

一、违反劳动合同中对本人义务的规定。

二、违反保险监管部门或本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本公司信誉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双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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