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面试简答题答案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3:22: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

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2、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 对外签 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5、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 .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

6、期望:希望能通过包括本人整个律师行业的努力,可以推动国家 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治的威信。

希望自己从事律师后,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使自己的法律知识

、业务素质、执业技能得到大大提升,逐步实现执业的专业化。 希望自己的执业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回报和社会的认同感、维护 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担忧:律师群体对自身职业定位和职业荣誉的认知具有巨大的落 差,律师执业环境的严峻性,年轻律师生存问题(案源、收费问题 )。

7、律师如何对待信访的问题?

接待信访群众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

没有接待信访群众的义务。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群 众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来规范信访群众的信访 行为,做到文明、依法信访。

律师介入信访的好处是:1、帮助信访群众识别自己的信访事项是否 属于信访受理范围。2、帮助信访群众分析信访事项中包含的法律问 题和非法律问题,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投诉途径。3、帮助信访群众正 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但是,律师不宜直接代表或者带领信访人到国家机关信访或者走访 。因为,信访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酿成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 1

件,在政府心目中造成律师煽动闹事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最终解决 信访群众的问题。律师应当多做代书、咨询工作,尽量避免和政府 工作人员正面接触,即使需要接触,也不应当与信访人一道,而应 采取单独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律师应当多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 提建议和反映情况的方式,间接地将信访群众的问题反映给政府, 以期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

总之,在处理信访群众委托的案件中,律师一定要坚持有理、有利 、有节地原则与各个部门打交道,随时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避 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陷律师于不利地位。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

8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

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

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9、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

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10、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 拒绝代理或者辩护?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

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

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 机 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二)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执业,

(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

12、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 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 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

,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律师作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出庭纪 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文明出庭争辩,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 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

(二)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 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律师不得 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

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 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 员进行交易。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 守法律规定,

在接受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当兼顾社会利益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 施。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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