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6:32: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表号02)填报说明
一、填报基本要求
1.《□□□□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及水气矿产以外的所有矿产采(选)矿
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及本填报说明的规定填报。
2. 本表采用年报报送周期。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经专门人员填写、并经单位负责人
审查同意签字盖章的报表一式三份,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 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1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
许可证)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4.一个填报单元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区的(矿区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探矿权人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矿区范围),本表7—18栏应按如下规定填报:矿区各自形成独立开采系统的,应分别按矿区填报;没有分别形成独立开采系统
的,合并填报,并在备注栏(2)中注明。
5.采矿权人为多行业经营法人时,表中第二栏主要经济指标仅填报采、选、冶及加工发生值。
6.矿产资源储量应按下列顺序填报:
(1)同一填报单元内有多种矿产并估算有资源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