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8:56: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 一、通用类文书

文书样式1 通知书 (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文书样式2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文书样式3 通知书 (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文书样式4 通知书 (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文书样式5 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文书样式6 通知书 (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文书样式7 告知函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文书样式8 告知函 (中止执行程序用)

文书样式9 告知函 (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文书样式10 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文书样式11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文书样式12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 文书样式13 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文书样式14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文书样式15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文书样式16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文书样式17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文书样式1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文书样式19 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文书样式20 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文书样式21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文书样式22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文书样式23 通知书 (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文书样式24 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文书样式25 通知书 (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文书样式26 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文书样式27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文书样式28 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文书样式29 关于×××(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 文书样式30 通知书(回复职工对债权清单的异议用) 文书样式31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文书样式32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文书样式3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文书样式34 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 文书样式35 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文书样式36 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 文书样式37 关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报告 二、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

文书样式3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方案的报告 文书样式39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

文书样式40 《×××(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文书样式41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

文书样式42 《×××(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文书样式43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文书样式44 公告(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 文书样式45 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文书样式46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文书样式47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用)

文书样式4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用) 文书样式49 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重整程序用文书

文书样式50 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文书样式51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的报告 文书样式52 关于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文书样式53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文书样式54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

文书样式55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文书样式56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文书样式57 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 文书样式5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报告

四、和解程序用文书

文书样式59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和解程序用)

文书样式1 通知书 (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破管字第×号

×××(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姓名):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你公司/你因________事项(列明债务事由),尚欠×××(债务人名称)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公司/你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债务清偿款应汇入:××银行(列

明开户单位和银行账号)。

若你公司/你对本通知书列明的债务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你公司/你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向×××(债务人名称)清偿债务,使×××(债务人名称)的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你公司/你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通知书由管理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发送。

通知书应当载明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清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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