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3:30: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同意抵销时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同意你公司/你的抵销申请。经抵销,你公司/你尚欠债务人债务××元,请于收到本通知书×日内向本管理人清偿,债务清偿款应汇入:××银行(列明开户单位和银行账号)。(抵销后债务人欠申请抵销人债务的,写明债务人尚欠你公司/你债务××元。)

不同意抵销时适用:

本管理人认为,____________(简述不同意抵销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不同意你公司/你的抵销申请。

如你公司/你对管理人不同意抵销的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不得抵销的证据(不同意抵销时用); 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由管理人决定是否同意抵销申请时向申请人发送。

文书样式27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了×××(债务人名称)的财产,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经管理人查实,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名称)破产申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以下简称“报告期间”),共发生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合计人民币××元,其中:

一、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已清偿××元。(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

分别列明:(1)破产案件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3)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发生金额、明细与清偿情况。

二、共益债务共计人民币××元,已清偿××元。(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

分别列明:(1)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费用;(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发生金额、明细与清偿情况。

以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情况,请债权人会议审查。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发生与清偿情况明细表各一份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管理人制作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另行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文书样式28 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截至××××年××月××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实际清偿××元,尚余××元未支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人民币××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人民币××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清偿情况报告一份; 2.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一份。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文书样式29 关于×××(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

(××××)××破管字第×号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债务人名称)共有在册职工×名,截至××××年××月××日,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年××月××日止。

职工从公示之日起×日内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特此公示。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清单; 2.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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