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1 3:57: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01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0日)废止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0年五月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下同)遵循全额储 1 / 2

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

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屋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指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等。供水管道限于每幢总水表与每户分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度表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线路除外。

第四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预交。

2 / 2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 ce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