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20:30: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5.交叉作业。即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在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时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体散落,都可能砸到下方的作业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事故。①施工人员在高处搭设脚手架、吊运物料时,地面上的人员在搬运材料。②外墙装修时,下方打底抹灰、上方进行装饰等。
二、高处作业危险特性及事故风险类型
(一)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九类 1.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 2.GB4200规定的Ⅱ级以上的高温条件; 3.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4.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6.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7.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 6 -
8.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9.超过GB12330规定的搬运。 (二)高处作业事故风险风险类型
常见类型有9类:洞口坠落、脚手架上坠落、悬空高处作业坠落、石棉瓦等轻型局面坠落、拆除工程中发生的坠落、登高过程中坠落、梯子上作业坠落、屋面作业坠落、其他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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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管理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临近输油(气)管道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构)筑物拆除、装卸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履行下列现场安全管理职责:①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要求;②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管理;③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向作业人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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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④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高处作业安全施工依据 GB/T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
GB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Q/SY1236-200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6-2009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370-2011 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Q/HS4019-2011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中国石化安〔2011〕788《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处作业防护用品的主要依据 GB2811-2007安全帽 GB5725-2009安全网 GB6095-2009安全带 GB/T6096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23468-2009 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