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7:21: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定。

(五)形成纪要。指定专人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六)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副市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长明确一名副市长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市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七)监督检查。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确保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擅自改变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办理的;

3、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职权,制定本地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2、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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