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管理练习题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9:34: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4)为保持流动性而导致利率风险

(5)以防范信用风险为目标的利率定价机制存在的缺陷 (6)金融机构的非利息收入业务对利率变化越来越敏感

5、简述利率风险的类型

(1)缺口风险,也称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指在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不等价变动中产生的利率风险

(2)期限不匹配的风险: 指金融机构在利率变化时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期限不相同而造成的风险。

(3)基本点风险: 指当一般利率水平的变化引起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的利率发生程度不等的变化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4)隐含期权风险,也称客户选择权风险: 指在客户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和提前支取存款的潜在选择中产生的利率风险。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指由于收益曲线斜率的变化收到期限不同的两种债券的收益率之间的差幅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6、衡量流动性的简单指标有哪些? 1)、衡量流动性的简单比例指标

1、贷存比率

贷存比率是指银行的贷款对存款的比率,即贷款/存款。贷存比率一般被银行视为银行流动性的基本衡量尺度,其中贷款是流动性最低的资产,而存款是流动性的主要来源,较高的贷存比表示流动性较低,较低的存贷比则意味着该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这是指标是核心指标,设置这个指标的目的是要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达到自我平衡,防止过度使用资金。 2、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它是指流动性资产期未余额与流动性负债期未余额之比。这个比例表明银行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间的关系,系统反映银行的流动性。 3、备付金比例指标

备付金比例指标是指在央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 4、拆借资金比例

拆借资金比例是指银行通过拆借资金进行负债管理是很常用的方法。 5、联行汇差清算比例

联行汇差清算比例是用来说明银行对联行汇差资金及时进行了清算,没有占用人民银行或对方行的清算资金。 6、流动性指数

流动性指数(I)来衡量流动性风险的大小,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I=∑[(Wi)(Pi/Pi)] 其中:∑Wi=1

Pi:指商业银行被迫立即出售资产而获得的市场价格;

Pi*:指商业银行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出售其资产而获得的公平价格; Wi:是商业银行各种资产在资产组合中的比重

当I下降时,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增大;反之,则流动性风险下降。

2) 、衡量流动性的动态指标

(1)流动性缺口

流动性缺口是指银行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流动性缺口反映出银行流动性风险。 (2)净流动资产

商业银行通常用净流动性资产来衡量银行的流动性情况。 (3)现金流量法

现金流量法是指银行不但计算实际的现金流量,而且还计算潜在的现金流量,从而得出银行全部现金流量,然后根据差额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融资缺口法

银行自己需求总量—资金来源(稳定性)

四、论述题

1、 论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是”1988年协议“的最新修订版,新巴塞尔

协议希望通过调整资本充足率评估和银行业潜在风险的关系,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纪律,以保障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健地运行;并在保持现有资本水平的情况下,维护公平竞争。

(2)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

查;三是信息披露。

(3)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现状。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

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地,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4)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1: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3: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4: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督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处理。

(5)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

2、随着人民币汇改的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将越发市场化,面对人民币汇率的波动,论述进行汇率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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