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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等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空管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空管系统是指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以及各直属单位的统称。
第四条 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应用共享的原则。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空管系统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空管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空管安全信息系统。
各地区空管局和空管分局(站)应当制定空管安全信息
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应当定期利用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存储、分析、发布和上报本辖区内的空管安全信息。
第二章 空管安全信息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空管安全信息包括强制报告信息、自愿报告信息和日常报告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报告信息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
(一)本办法所称事故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事故征候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事故器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三)本办法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中的“严重差错标准”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中的“空管保障”样例执行。
(四)以上标准若被修改、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报告信息包括空管系统各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缺陷,以及没有造成明显后果的事件或违章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报告信息包括: (一)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二)安全信息月报;
(三)安全评估、安全检查、风险管理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会议的有关记录;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及其考核档案; (六)安全奖励和处罚情况; (七)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章 空管安全信息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发相关空管单位是指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空管系统单位;本办法所称事发空管单位是指主要由于空管原因导致事件发生的空管系统单位。
第十条 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空管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和所属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报告;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报告;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接到
报告后,应立即向局领导、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二)在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空管单位应当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且抄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相关单位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三)在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空管单位应将初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