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丽水市纪委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组内部工作制度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2:42: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共丽水市纪委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组内部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依据《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工作暂行办法》、《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工作报告暂行规定》、《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分片协作暂行规定》、《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纪律审查有关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派驻纪检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通过建立和完善派驻纪检组内部工作制度,促进派驻纪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

三、本制度适用于派驻纪检组内部纪检监察事务。本制度有五章:工作职责和措施、内部管理、工作规则、公文信息管理、附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工作职责

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科级干部的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三)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工作。负责承办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科级以下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事项。

(四)受理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六)协助配合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协助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七)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派驻纪检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工作措施

(一) 参加会议和活动

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和行政会议,以及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会议、

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参加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其他会议和相关活动。

派驻机构的其他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和活动。

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事先向派驻机构告知会议、活动的议题、议程和时间安排等基本内容,派驻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二)通报工作情况

派驻机构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派驻机构定期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交流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定期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机构的工作情况。

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主动向派驻机构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抄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印发的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定期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等重要工作情况。

(三)开展监督检查

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需要查阅、复制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以外部门和单位有关材料的,应当经市纪委批准。

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纪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市纪委决定。或经市纪委批准,在立案后予以通报。

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四)开展谈话和约谈

派驻机构负责人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情况,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科级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经核实,如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做出党政纪处分的,派驻机构应当视情对其谈话提醒或进行诫勉处理等。 (五)实施签字背书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签字背书制度。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向市委、市纪委报送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报告,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六)依纪依规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内部管理 一、工作责任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

1.AB岗工作制度是指工作日内,组长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副组长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2.组长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副组长要主动顶岗。副组长在顶岗期间,应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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