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15 17:57: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原告: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虹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平保公司)
2004年4月27日,富虹公司就其从巴西进口的一批大豆向深圳平保公司发出货物运输险投保单,投保单载明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等,但没有载明险别内容。4月28日,深圳平保公司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以邮政快递方式寄送富虹公司,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富虹公司;被保险货物为60,500公吨散装巴西大豆,货物单价396.09美元/公吨;货物由“韩进大马”轮于2004年5月4日从巴西桑托斯(Santos)起运至中国湛江,该轮船旗为巴拿马旗;保险金额23,963,445美元。保险单没有记载保险价值。保险单正面载明承保条件为:1、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1/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承保一切险,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1/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承保战争险,并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罢工险条款承保罢工险;2、短量责任为“港至港”责任,其他责任为“仓至仓”责任;3、短量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险金额的0.5%,其他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险金额的0.3%等。
保险单背面全部以英文载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格式)条款,有关条款内容如下:一、责任范围。本保险的一切险除承保保险单所列明的平安险和水渍险和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等。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深圳平保公司在富虹公司接受保险单以前就保险单正面与背面的英文条款内容(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向富虹公司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5月13日,因被保险货物数量有所变化,经富虹公司申请,深圳平保公司向富虹公司签发保险批单,将保险金额减少为22,874,197.50美元,货物数量更改为57,750公吨,应退还保险费980.32美元。富虹公司向深圳平保公司支付了168,587.51元保险费。
从5月4日至7日,富虹公司购买的57,750公吨大豆在巴西桑托斯港被装上韩进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韩国籍“韩进大马”轮。5月7日, 该轮船长金锡现(Gim, Seog Hyeon)在该装港的代理人为该批货物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指示提单,提单正面载明57,750公吨散装巴西大豆(soybean)已清洁装船等。该提单经正面所载明的托运人科迈实业公司(Comercio E Industrias Brasileiras Coinbra S/A)背书后,由富虹公司持有。5月20日,货物卖方路易达孚亚洲有限公司向富虹公司出具商业发票,发票载明:57,750公吨巴西散装大豆
总价为21,324,765美元,单价为成本加运费(卖方不负责卸货费)369.26美元/公吨。巴西BSI检疫有限公司(BSI Inspectorate Do Brasil Ltda.)受卖方的委托在本案货物装船前检验了“韩进大马”轮船舱,在货物装船后对货物进行了品质与重量检验、熏蒸与化学残留物监测与植物检验,于5月7日出具了相应的检验证书表明船舶在装货前船舱清洁干燥,适合装运大豆,没有记载货物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