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30--油品质量事故追究规定-实施类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0 15:29: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板块业务制度-实施类 制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名称 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制度石化股份销安【2011】36/ 制度文号 编号 号 制度油品销售事业部安全数质/ 主办部门 版本 量管理处 所属业务类别 下位制度制定者 油品与非油品销售/数质业务处、零售管理处、运会签部门 量管理/质量管理 行处、管道管理处 分(子)公司制定执行类审核部门 油品销售事业部企管处 制度 油品销售事业部安全数解释权归属 签发日期 2011年2月17日 质量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废止说明 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生效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定》(石化股份销质〔2005〕273号)同时废止 有效防范油品质量事故发生,严格油品质量事故管理,及时报制定目的 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制定依据 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 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全资和控股联营的油品销售企业,其他形适用范围 式的企业参照执行。 约束对象 油品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涉及的相关/ 制度

业务类别 / 所属层级 / 1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界定

1.1.1 本规定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

1.1.2 事故的定义。凡在油品购、销、存、运等环节中发生油品质量变化,致使油品不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对企业的形象、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称为油品质量事故。

1.2 油品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责任追究相关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2.1 事故的分类及等级 2.1.1 事故分类

2.1.1.1 采购事故:在进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购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购进不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且没有协议标准的油品;购进来源不明、劣质油品及各类化工原料调合油品;油库收油单的品名、牌号与实际采购的油品不符,造成质量事故;没有提供外采油品来源和出厂(库)全分析质量检验报告,造成质量事故;超出总部批准外采供应商范围进行外采油品采购,利用外采供应商资质过票,致使劣质油品进入采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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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储存事故:在储存及输转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未接到油品收油单,擅自接卸油品,造成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对入库油品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油品进入油库;未按规程储存油品,致使油品混入水杂或其它物质,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及时清洗储存油品的容器或容器的清洁度未能达到规定要求,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在接卸、输转过程中,由于未按规定实行“专管专用、专泵专用”或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规定,造成混油,致使油品质量不合格;擅自发送代存油品或有质量问题的油品;未按规定对出库油品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油品出库;未按规定对油品进行取样、留样,致使油品质量无法追溯;由于质检数据错误,造成质量事故。

2.1.1.3 销售事故: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在油品销售过程中,明知所经营的油品质量不合格,仍继续销售;采用协议销售的油品,在销售过程中,未与用户签定质量协议,导致用户提出质量疑议的;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规定,发生混油,造成销售油品质量不合格;私自偷换油品,掺杂、掺假,造成销售油品质量不合格;未严格执行接卸前油品质量检查,油品质量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造成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测量加油站油罐水高并及时排水,未按规定清罐,致使销售油品水杂多,造成质量事故;销售油品出现质量问题,客户有投诉或反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急处置不当,造成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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