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9:42: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6级思想政治教育本科班 整理
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法治原则。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要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9、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1)平等权。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人身自由权。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5)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具体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文化教育权。
(7)文化教育权。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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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8)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特定主体包括:妇女、离退体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30、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分别有哪些具体规定?如何理解?
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有两方面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
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依据年龄及精神状态的不同而进行划分。
?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组织。
?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3)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
力一起发生和消灭。
? 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 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 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 民事权利是民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因为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事权利
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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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的内容:(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
一定的行为。(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 民事权利的特征:(1)利益性:民事权利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权利主
体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享有或获取一定利益的资格。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物权),也包括非财产利益(人身权)。(2)法定性:权利主体所享有和获取利益的范围和限度由民法加以规定,并在这个范围和限度内由民法加以保护。(3)依赖性:与民事义务密不可分,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
(一)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债权: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
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
(三) 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
称。
(四) 继承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五) 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
利。
31、什么是刑法?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
1、罪刑法定: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立法体现:犯罪及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分则罪名的规定详细完备、法条的可操作性增强。 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立法体现;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司法适用: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反对特权。
3、罪刑相适应: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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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什么是犯罪?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
定义: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体规定: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2)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对象)
(3)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①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必然+希望”和“可能+希望”。
②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可能+放任”。
③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预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④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⑤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⑥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再现。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
(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居于关键地位,其中的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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