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技术规范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4:13: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 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14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

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 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 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17条 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条 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第20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21条 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 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 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 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

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 表1 发火地点 发火日期 火灾区域自然概况 采掘情况 顶板情况

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 火灾处理经过

火灾造成的损失 人员伤亡 亡 名 封闭工作面个数 影响生产时间 时

伤 名

设备损失 台 冻结煤量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火灾原因及教训

火灾区有关情况 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 今后措施 第三章 防灭火装备

第24条 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 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8.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9.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10.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11.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25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

第26条 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27条 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

第28条 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

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 表2

序号 配备地点 灭火器种类 数量 备注

1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4 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0.5m3砂子或岩粉

CO2灭火器 2

2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2 3 箕斗停放间 10L泡沫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1

4 箕斗控制间 CO2灭火器 1

5 暗井井口及井底 10L泡沫灭火器 2 分别配备 8kg干粉灭火器 2

6 暗井绞车房 CO2灭火器 1 8kg干粉灭火器 1

7 井下水泵房 CO2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1

8 井下变电所 CO2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2

9 移动变电整流站 CO2灭火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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