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技术规范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10:48: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六章 火区管理

第47条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⑴火区基本情况登记;⑵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⑶灌浆、注砂记录;⑷火区位置示意图。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系统布置。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图中还应标明历次发火点的位置和发火时间。

第48条 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按《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加强管理。

第49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灭火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 2.火区周围的地质情况和开采情况。

3.灭火方法、灭火工程、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 4.灭火方案图。

第50条 火区火势稳定后可采取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和封闭物质,提高灭火效果。缩封火区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必须编制缩封计划,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2.缩封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3.必须采用锁风方法缩封。锁风时先在防火墙外砌筑一道带小门的锁风墙,它与防火墙之间的距离应保证能贮放砌筑一道 缩封防火墙的材料和工具,且不小于5~6m。锁风墙筑好后方可打开原防火墙,救护队员进入火区砌筑新的缩封墙时,必须保持锁风墙与原防火墙中至少有一道风门关闭。缩封墙砌好要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许拆除锁风墙和原防火墙。

第51条 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火区注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

2.灭火总结(包括灭火过程、灭火费用和灭火效果等)。 3.火区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 4.附图。

第52条 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启封计划笔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与灭火、注销情况。 2.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

4.附图。

第53条 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

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救护队员进入火区后应仔细记载火区破坏情况和支护情况。 启封后3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火区启封后应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启封经过。

2.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 3.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4.经验与教训。

第54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2.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小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进行回采。但当煤层倾角小于35°,且在火区下部留有足够高度的煤柱能有效隔离火区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在火区下部小阶段掘进时,必须有防止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中进行回采,必须有措施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工作安全没有威胁,并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55 条 井田范围内遗留的老火区和小煤窑火区均应予以封闭,按火区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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