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标准)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56: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1)由企业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职业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职业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职业安全责任感。企业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

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职业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职业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

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职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

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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