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7/6 18:47: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三十六、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
(2010)第1001号
钱来顺酒楼
:
你(单位)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行为,违反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
15000元;没收违法食品原料无名油脂:120千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
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 ××市北部湾西路南亚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 536000 联系电话: 3902891 联 系 人: 洪××
当事人签收:叶×× (公章)
2010年6月18日 2010年6月18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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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
(2010)第1001号
钱来顺酒楼
:
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本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听证时间: 2010 年 6月 26日 16 时
0分
2.听证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 3.听证方式: √A、公开听证 B、不公开听证(原因: ) 4.听证主持人: ×××(非调查人员) 听证员: ×××
×××(非
调查人员) 书记员: ××× ,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
请回避。委托代理听证的,通知代理人准时参加。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洪×× 联系电话:3902891
当事人签收:叶×× (公章)
2010年6月19日 2010年6月19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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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听证笔录
听 证 笔 录
(2010)第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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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钱来顺酒楼;地址:××市北京路4号;餐饮服务许可证证件号:
邮编536000;业主:叶××;性别:女;年龄:28岁;民族:汉;住址:屋仔村34栋;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0;职务:酒楼经理;电话:708600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