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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1、采取行政控制措施:扣押无名油脂。2、对于为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和未设置相应的防蝇及垃圾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当场警告的处罚。3、对于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的行为给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食品和罚款人民币20000万元的处罚。
承办人签名:杨××
黄××
2010年6月17日
负责人意见:同意承办人建议。
负责人签名:
2010年6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四十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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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 2010)第 1001 号
第 1页共 1页
当事人: ×××酒楼 案 由: 使用地沟油加工烹调食品 讨论主持人: 陈×× 记录人: 韩× 参加人员: 李×××
陈××× 洪×× 冯×× 杨××
讨论时间: 2010.07.06 讨论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法律法规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
(略)
讨论记录:
(略)
讨论决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主持人签名:陈××
参加人签名:李×××陈××× 洪× 冯×× 杨×× 记录人签名:韩×
2010年07 月06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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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行政处罚审批表
行政处罚审批表
(2010)第1001号
案 由: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当事人: 钱来顺酒楼 主要违法事实: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该单位(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规定,经合议,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15000元违法所得;
2、没收120千克违法食品原料无名油脂;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件经办人签名:杨××
黄×× 部门负责人签名:洪××
2010年6月27日 2010年6月27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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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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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第1001号
钱来顺酒楼 :
本机关于 2010 年 6月 15日查明你(单位)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
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现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1、
没收15000元违法所得;2、没收120千克违法食品原料无名油脂;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银行 ,地址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辖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签名:叶×× (公章) 2010年6月27日 2010年6月2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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