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总则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8 20:50: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两款项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

回或者赔偿。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交通费用是指:旅程延误后,被保险人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包括:

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与住宿地之间的交通费用;因机票、车票、船票等交通票改签或退票而产生的手续费用;因确实无法改签或退票而损失的原已购买的机票、车票、船票等实际发生的交通票费用。

(二)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食宿费用包括延误后的食宿费用、已经预定但未能入住的食宿费用等。 (三)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费用标准采用经济性标准,经济性标准是指赔偿标准不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费

用标准。

(四)对于由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第6款导致的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实行逐次递增的免赔率。对同

一被保险人(含其分社、服务网点)第一次、第二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扣除免赔率;第三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扣除15%的免赔率;第四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扣除30%的免赔率;第五次及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扣除50%进行赔偿。保险人扣除免赔率后,在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1、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者名单、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出险索赔通知书、出险事故经过(导游书写,三名以上游客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3、旅程延误证明或航空公司等运输机构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或旅行社所能提供的

其它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4、火车票或汽车票或飞机票或船票原件或复印件、中国境内出发航班登机牌(仅限于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

任第1-5款情形时提供);

5、费用损失清单及凭证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必要物品购臵费用及发票或收据等,费用清

单上需对每项费用使用原因、涉及人员、数量等进行简要说明;

6、损失票据原件或者地接社结算清单及相关方说明(比如订房确认函、车队说明等);

7、重臵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旅行票据的费用发票或收据; 8、未使用旅行票据的证明、退款证明; 9、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旅行社划款凭证;

10、涉及包机的,还应提供:旅行社的包机、包座或分销协议、旅行社支付票款证明。 第五十八条 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已经开始的旅游由于下列第1项至第3项原因或者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

被迫终止的,实际发生的返程费用,以及被保险人需要退回旅游者旅游费用的,但被保险人为组织、接待旅游者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也无法从履行辅助人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退房等手续费用的损失,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机场或其他有关各方取得的赔偿金额后,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进行赔偿: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劣天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

暴动、恐怖活动、国际间外交、政治原因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

2、因非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拒签、出境受阻;

3、因被保险人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被保险人过失导致的旅行取消,包括但不限于拒签、出境受阻等。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被保险人已经根据其与相关方的约定获得补偿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两项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

或者赔偿。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交通费用是指:旅行取消后,被保险人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包括:

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与住宿地之间的交通费用;因退票而损失的原已购买的机票、车票、船票等实际发生的交通票费用。

(二)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食宿费用包括旅行取消后的食宿费用、已经预定但未能入住的食宿费用等。 (三)本附加险负责赔偿的费用标准采用经济性标准,经济性标准是指赔偿标准不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费

用标准,但返程费用的赔偿标准仅限于原购买的同等机票舱位、车票席别或船票座位。

(四)对于由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第3款导致的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实行逐次递增的免赔率。对同

一被保险人(含其分社、服务网点)第一次、第二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扣除免赔率;第三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扣除15%的免赔率;第四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扣除30%的免赔率;第五次及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扣除50%进行赔偿。保险人扣除免赔率后,在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五)因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1、2款导致的,本附加险仅赔偿实际发生返程费用的50%。 (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1、与旅游者签署的退团款协议;

2、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与实际旅行行程、旅游者名单、伤亡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3、出险索赔通知书、出险事故经过(导游书写,三名以上游客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4、旅行取消证明或其它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费用损失清单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已交的旅行费用发票或收据,该次旅程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

行费用的证明,有关机构(如旅行社、酒店)出具的没有出发、使用或入住的证明,预付费用以及订金退款金额确认书;

6、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 第五十九条 抚慰金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伤残标准依照

基本险中相关规定确定)或者死亡,或者旅游者发生猝死,被保险人出于人道主义向旅游者支付的抚慰金,本附加险负责赔偿。旅游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旅游者发生猝死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1、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者名单、伤亡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出险索赔通知书;

3、事故证明(猝死时需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或其他旅行社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4、旅游者身故的,公安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若

旅游者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旅游者残疾的,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具有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6、旅行社与抚慰金接受人的赔偿协议; 7、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 第六十条 扩展费用保障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责任第三条约定范围内的事故时,除基本

险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费用外,按照行业特点处理事故时发生的以下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

(一)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二)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三)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

(四)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

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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