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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点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保留村庄的配套设施纳入各级城镇统一考虑,具体参照城镇社区设施配置标准,其余中心村、基层村的配套设施见下表。
村镇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规划表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托儿所 文化站(室)、青少年之家 灯光球场 体育场 科技站 卫生院(所、室) 防疫、保健站 计划生育指导站 百货站 食品店 超市 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店 粮店 煤店 药店 书店 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饭店、饮食店、小吃店 旅馆、招待所 理发、浴室、洗染店 照相馆 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 粮油、土特产市场 蔬菜、副食市场 百货市场 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畜禽、水产市场 项 目 乡政府、居委会、村委会 集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心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层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第三十条
村庄建设策略
(一)村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整合各方资源,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力更
生相结合,完善村庄最基本的公共设施,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2.村庄建设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3.村庄建设工作要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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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是节约型新农村。 (二)村庄建设目标和整治重点
1.目标。将村庄建设为相对稳定和独立的社区。
2.重点整治内容。村庄整治重点实施“小五化”工程,即路面硬化工程、卫生
洁化工程、路灯亮化工程、村庄绿化工程和建筑美化工程。具体整治内容包括:整理村庄道路、整治公共卫生、完善配套设施、整理建筑与环境空间,并在“小五化”基础上增加配备“一站一室一亮点”:“一站”指医疗卫生站,“一室”指文体活动室,“一亮点”指有一个集休闲、娱乐、健身于一体的绿化公园或有一处有特色的标志性建筑。
(三)建设分类引导
农村居民点按城镇区改造型、保留整治型、撤并发展型三种类型进行分类引导。
第七章 县域空间分区管制规划
第三十一条 空间管制目标
(一)保全生态环境 (二)保护战略性资源 (三)优化空间结构 (四)协调矛盾冲突
第三十二条 空间管制分区
(一)分区原则
1.生态原则。在连续的区域内自然生态环境具有一致性。
2.经济原则。在连续的空间范围内,人口、产业、经济密度具有连续性的区域。 3.功能原则。具有满足某一特定需求的功能区域。 4.管理原则。在管理意义上具有程序与内容的同一性区域。 (二)空间分区
将永嘉县域划分为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四类空间分区。 1.已建区。是指已建成的城镇区域及农村居民点。城镇区域开发密度较高,工
业、基础设施和人口较为密集,资源环境压力日益突出,需要优化整合。 2.适建区。是指具备或潜在具备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条件的地区,目前这
些区域经济开发密度尚不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仍较强。
3.限建区。是指那些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这些区域的开发建
设活动应进行必要限制,严格控制开发,鼓励人口适度迁出,防止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任意扩大。
4.禁建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资源、动植物、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
通过法律法规对禁建区域予以强制性保护,有的还要实行抢救性保护,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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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不符合其发展方向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除旅游及为其服务的少数人口外,从事其它经济活动人口将逐步迁出。
(三)分区等级
空间分区等级类别一览表
等级 一级空间分区 已建区 二级空间分区 城市旧区 城镇旧区 农村居民点 城市建设新区 适建区 城镇建设新区 基础设施建设区(线、点) 水源涵养区 类 别 江河洪水调蓄区 生态公益林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 一般农田 园地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 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禁建区 森林公园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 基本农田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范围 上塘城区、瓯北城区的城市旧区 桥头镇、桥下镇、乌牛镇、岩头镇、枫林镇、沙头镇、岩坦镇、大箬岩镇、碧莲镇、巽宅镇的城镇旧区 指规划中心村和基层村的已建旧区 上塘城区、瓯北城区的城市新区 桥头镇、桥下镇、乌牛镇、岩头镇、枫林镇、沙头镇、岩坦镇、大箬岩镇、碧莲镇、巽宅镇的城镇新区 交通、水利、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设施 包括北溪、金溪水库等库区和大楠溪、小楠溪、西溪、菇溪、乌牛溪等流域的山地丘陵 北溪、金溪水库等 以县域山区丘陵和河流、交通干线等为核心建设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 主要分布在大楠溪、小楠溪、西溪、菇溪、乌牛溪等沿岸河谷平原 主要分布在丘陵缓坡地区 岩头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岩头镇芙蓉古村等的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楠溪江等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 岩门底、横坑下、聋朵坑、龙门峡、黄山松、龙凤大瀑布等森林自然保护区 龙湾潭、四海山、五星奇潭等森林公园 岩头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岩头镇芙蓉古村等的保护区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 主要分布在大楠溪、小楠溪、西溪、菇溪、乌牛溪沿岸河谷平原 北溪、金溪水库等各种水源一级保护区 限建区 第三十三条 分区管制要求
(一)已建区空间分布及管制要求
1.空间分布。已建区包括上塘城区、瓯北城区、桥头镇、桥下镇、乌牛镇、岩
头镇、枫林镇、沙头镇、岩坦镇、大箬岩镇、碧莲镇、巽宅镇等城镇旧区,是永嘉县现状人口和产业高度集聚地区,以及规划的中心村和基层村。 2.管制要求
已建区管制要求一览表 类别 城市旧区 城镇旧区 管理事权划分 严格按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改造,城市和城镇建设应以内涵挖潜为主,调控型 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投入产出率。用地实现从注重增量向注重存量土地的转变,指引型 建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新机制。 严格按《县域村庄布局规划》落实中心村和基层村的建设。中心村对规模较大,公建和基础设施配置相对较好,鼓励零散分布的自然村向指引型 中心村集聚;基层村以整治改造为主,适当改造居住环境和控制建设发展。 管制要求 18
农村居民点
(二)适建区空间分布及管制要求
1.空间分布。城镇建设新区:包括上塘城区、瓯北城区、桥头镇、桥下镇、乌
牛镇、岩头镇、枫林镇、沙头镇、岩坦镇、大箬岩镇、碧莲镇、巽宅镇等城镇新区,是永嘉县域未来发展的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区(线、点):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给水排水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等。 2.管制要求
适建区管制要求一览表 类别 城市建设新区 管制要求 管理事权划分 积极引导人口、经济在这些区域布局和集聚,加大投入,尽快形成调控型 新的增长极。 严格按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应首先利用非耕地,逐步向外扩城镇建展,同时提高城镇外延扩张的门槛。 指引型 设新区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在批准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以前,应加强保护,有效利用,严禁抛荒。 交通:城镇建设区内交通设施按总规要求建设,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设计规范。处理县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与镇建设用地的关系,预留交通通道。城镇建设区应结合运输通道集中设置相应站场设施,实现客货运输便捷中转,适当控制运输通道沿线开发建设,保持良好生态环境。 水利:加强对水利设施建设的综合考察和研究分析,特别是结合当地生态资源加以分析。由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的转化,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利工程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兴基础设建水利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技术施建设要求。 调控型 区(线、给水排水:长距离输水管线应采取措施严格保护,引水线路两侧各点) 50米范围划定保护区。 电力电信:电力电信设施建设要与相邻城镇进行协调,加强对接,做到资源共享。220kV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kV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kV出线。110kV和220kV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应预留架空走廊。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现状发展区、环境易受破坏的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加强无线电通信管理,合理规划各类无线电站点。合理划定收发讯区,集中安排无线电收发讯站点,并划定保护范围。减少通过城镇区低高程微波通道,逐步搬迁现状对城镇影响较大的通道。
(三)限制区空间分布及管制要求
1.空间分布。
(1)水源涵养区:主要分布在北溪、金溪水库等库区和大楠溪、小楠溪、西溪、菇溪、乌牛溪等流域的山地丘陵。
(2)江河洪水调蓄区:主要为北溪、金溪等水库。
(3)生态公益林:以县域中低山丘陵区和河流、交通干线为核心建设生态公益林,主要分布在瓯江干流两岸,楠溪江风景名胜区,龙湾潭、四海山、五星奇潭等森林公园和五溪(大楠溪、小楠溪、西溪、菇溪、乌牛溪)源头汇水区的林地内,以及主要交通干道(诸永、绕城高速公路、G104公路、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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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铁路等)两侧。
(4)一般农田:是指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和其它劣质耕地等。主要分布在大楠溪、小楠溪、西溪、菇溪、乌牛溪沿岸河谷平原和低山丘陵区域。 (5)园地:是指发展果、桑、茶等多种园艺作物的土地区域,主要分布在县域的低山缓坡区域。
(6)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主要为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等。 (7)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主要指岩头古镇历史文化街区、芙蓉古村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 2.管制要求
限建区管制要求一览表 管制要求 管理事权划分 加强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建立禁伐区、限伐区、禁垦区等区域,实行分级管理,确保植物培育和生物多样性,并形成有利于水源涵养的植被结构。 涵养区内地表水、地下水达到III级以上标准,不能有不可消除的污染排放物。 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与污染物排放要有选择,并符合相关规划、规范要求,确保水质满足最低要求。 禁止在防洪蓄洪区内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库、湿地等。行洪蓄洪、排涝区域内不得建设妨碍行洪蓄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已经发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水,拆除建筑物。 加强流域上游、库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加快小流域治理。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应当进行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并作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占一补一”。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生态公益林地的行为。 监督型 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开展森林旅游等各种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生态功能、破坏生态环境。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进行保护。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近郊农田可作为城市战略控制用地,但征用时必须依法和按计划进行,实行“占一补一”政策。 园地区必须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利用,以发展园艺作物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鼓励集约利用,发展名、特、优品种,禁止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园地的土地或取土、挖砂、采石、建坟。禁止一切不利于水土保持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园地区内的土地不得闲置、荒芜,应注重培肥地力。 以保护、控制为原则,严禁破坏自然风貌与人文景观,对确需建设的地区提出相应的限定开发条件,使建设开发与自然景观资源相协调,并保持一定的生态原生性。开发建设不得影响区内主要功能,制定专门的规划及控制条件、指标、准则指导区内的开发建设。 类别 水源涵养区 江河洪水调蓄区 生态公益林 一般农田 园地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四)禁建区空间分布及管制要求
1.空间分布
(1)风景名胜区:主要指楠溪江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森林公园:规划建设龙湾潭、四海山、五星奇潭等森林公园。 (3)自然保护区:主要指岩门底、横坑下、聋朵坑、龙门峡、黄山松、龙凤大瀑布等森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岩头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岩头镇芙蓉古村等保护区。街区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建筑使用性质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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