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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江安全管理体系 第 21 页 共 42 页 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包括下列内容: 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因分析、防范对策; 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删除)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百江安全管理体系 第 22 页 共 42 页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新增加 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泄漏或者爆炸中断运行48小时以上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删除) 百江安全管理体系 第 23 页 共 42 页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中断运行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中断运行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五)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百江安全管理体系 第 24 页 共 42 页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百江安全管理体系 第 25 页 共 42 页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