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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J].早期教育,2001,(9):2—5.[2] 李永连,李秀英.当代日本幼儿教育[M].山西
教育出版社,1997.3] 李季湄.从日本幼儿园教育大纲的修订看日本幼教的发展趋势[J].学前教育研究,2000,(5):69—72.[责任编辑: 赵昆艳]
·232·云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的比较 曹能秀1, 王 凌2 (1,2.云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92) [关键词] 中国;日本;学前教育制度;比较
[摘 要] 本文在介绍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的基础上,比较了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的异同,并 对造成二者异同的原因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110(2002)01-0052-06 A comparison of contemporary preschool education systems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Cao Nengxiu1, Wang Ling2
(1,2.The Faculty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Management,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650092, China) Key words: China and Japan; preschool education system, comparison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ing the contemporary preschool education systems of China and Japan, the paper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of the two systems, then analyses tentatively reasons.
教育制度,又称国民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建立的相互联系的各种教育机构的
总体,一般包括学前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和成文化教育制度等[1]。教育制度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学校教育的分段及其相互的关系等[2],对一个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及实现培养目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国和日本在不同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下,经历了时代的变迁,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学前教育制度。比较同处亚洲的中、日学前教育制度,对于我们了解中、日教育制度的差异,比较中、日学前教育的异同,借鉴日本先进的学前教育经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的改革以及指导我国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代中国的学前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制度主要由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三种机构组成。其中,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制度的主体,是其中最严密、最有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托儿所
1980年卫生部颁发了《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了我国现
行的托儿所制度。1.托儿所的性质《条例》指出,托儿所是3岁前儿童的集体保教机构,必须贯彻实行以保为主保教并重的方针,为把儿童培育成体格健壮,品德良好,智力发达的下一代打下基础。2.托儿所的任务《条例》指出,托儿所负有教养3岁前小儿及其为父母亲参加工作提供方便的双重任务。具体来说,托儿所的任务有以下3条:第一,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的首要任务;第二,对婴幼儿要施行合理的教养;第三,托儿所要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分担家长教育儿童的责任。限根据《条例》,入托条件是3岁前儿童。《条例》没有规定儿童的在托年限。因为托儿所招收3岁前的儿童,因此可以推断托儿所的在托年限最长为3年。 (二)幼儿园
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确定了现行的幼儿园教
育制度。1.幼儿园的性质《规程》指出,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 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以上表明了国家对幼儿园性质的确认,具体来说,幼儿园的性质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幼儿园是对学前幼儿进行教育的机构,与各类
学校有相同处,所以列入学制系统,归属教育部门主管;第二,幼儿园又不完全等同于学校。一是教育对象为尚未入学的幼儿,二是我国幼儿园多为全日制。由此,幼儿园负有保育幼儿的责任,幼儿园的设施和生活、活动安排均不同于学校,具有保育的性质;第三,幼儿园是学校教育的准备阶段,为此幼儿园保育与教育的方向是为幼儿提供入学准备,幼儿园教育必须与小学密切联系。2.幼儿园的任务《规程》指出,幼儿园的任务
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幼儿园的任务包括了保育教育儿童及为方便家长 服务的“双重”任务。3.入园资格和在园年限《规程》指出,入园资格是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规程》指出,幼儿园一般为3年制,也可设1年制或2年制的幼儿园。幼儿园可以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三)学前班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颁布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以下简
称《意见》),确定了现行的学前班教育制度。1.学前班的性质《意见》指出,学前班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在现阶段,它是农村发展学前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城市,是幼儿园数量不足的一种辅助形式。2.学前班的任务根据《意见》,学前班应该根据5至6周岁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创设良好环境,通过各种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入小学做准备,为培养年轻一代打下良好基础。3.入学前班资格和在班年限根据《意见》,入学前班的儿童应是没有条件进入幼儿园的5至6岁儿童;学前班一般是1年制,也可以举办3个月至半年的短期学前班;可以是全日制,也可以是半日制或隔日制等。 二、当代日本的学前教育制度
日本现行的学前教育制度主要由幼儿园和保育所两种机构组成。幼儿园是根据学校教育法而设的幼儿教育机构,属文部省管辖;保育所是根据儿童福利法而设的儿童福利设施,属厚生省管辖。二者平分秋色,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日本幼儿教育的主要机构。 (一)幼儿园
1.幼儿园的性质日本文部省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在第1条中规定,学校系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盲学校、聋学校、养护学校及幼儿园,这就明确了幼儿园是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教育法》第77条规定,幼儿园是以“养育学前阶段的幼儿,提供适应的环境,以发展健全的身心”为目的的幼儿教育机构,招收3岁到入学前的儿童。该条款还将幼儿园分为国立、公(县、市)立和私立三种。国立幼儿园由国家设立,公立幼儿园由市、镇、村的公共团体设立,私立幼儿园由学校法人、其他法人及个人等设立。国立幼儿园的经费由国家负担,公立幼儿园由地方政府支持,但私立幼儿园则由设立幼儿园的团体或负责。 2.幼儿园的任务1999年11月日本文部省颁布的《幼儿园教育纲领》,对日本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方针(任务)做了如下规定:为了达到《学校教育法》第77条所规定的幼儿园的目的,应根据幼儿期的特性,通过环境来进行幼儿教育。为此,教师要与幼儿建立充分的信赖关系,与幼儿共同努力,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具体来说,幼儿园的任务有以下几条:第一,开展与幼儿期相适应的主体性活动;第二,通过游戏指导,全面实现幼儿教育的
3.入园资格和在园年限根据《学校教育法》,入日本幼儿园的是3岁至入学前的儿童。因此,儿童在园时间最长为3至4年。幼儿园多为半日制。 (二)保育所
1.保育所的性质日本厚生省1947年颁布的《儿童福利法》第39条规定,保育所是接受保护者的委托,对缺乏保育条件的婴幼儿及有特殊需要的少年进行以保育为目的的机构。《儿童福利法》规定,保育所有公立和私立的两种。公立的保育所主要是由县立和市镇村设立的,私立保育所则主要是由社会福利法人、公益法人(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宗教法人和个人设立的。由于保育所是一种福利机构,所以收费较便宜,地方和国家的补贴较大。2.保育所的任务1999年11月日本全国福祉协议会和全国保育协会颁布的《保育所保育指针》,对保育所的基本方针做了如下规定:通过与家庭、社区的密切配合,去补充家庭保育,并通过创造使儿童健康、安全、情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之在充分发挥自我的过程中开展活动,以求身心的健康发展。为此,保育员应通过养护和教育的一体化,去培养人性丰富的儿童。
3.入所资格和在所年限入所资格是缺乏保育条件的婴幼儿及有特殊需要的少年(如智力落后儿童)。家长在办理申请入所手续时,需要提供市、镇、村负责人签署的证明,证明家长由于工作、疾病等原因,无法对婴幼儿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保育的状况。在所年限最长为6年。 三、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的相同点
1.二者均是为学前儿童设置的机构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这三种机构均招收学前儿童,尽管入各种学前教育机构的年龄各不相同。
日本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幼儿园和保育所。幼儿园只招收学前儿童;保育所也招收极少数已超过入学年龄,但由于各种特殊需要需留在保育所的儿童(如智力落后儿童),但主要的招生对象为学前儿童。因此,日本的幼儿园和保育所主要是为学前儿童设置的机构。
2.二者均有一定的教育法规作保证中国的学前儿童教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均有一定的法规来规范教育实践。如托儿所有《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为指导,幼儿园有《幼儿园工作规程》为纲领,学前班也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意见》为指针。
日本同样如此,幼儿园有《学校教育法》和《幼儿园教育纲领》为指导,保育所有《儿童福利法》和《保育所保育指针》为纲领。3.二者均将幼儿园看作是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1996年中国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国的幼儿园是学校教育体制的基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日本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了幼儿园是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可见,中国和日本均重视幼儿教育,都把幼儿教育看作是学校教育的准备,看作是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4.二者均把教育的重点放在3岁至入学前这个年龄阶段在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幼儿园和学前班均招收3岁以上儿童,由教育部门管理;托儿所是招收3岁以前的儿童,由卫生部管理。尽管无论是幼儿园、学前班还是托儿所都强调保教结合,然而由教育部主管的幼儿园和学前班不可避免地带有更多教育的成分;而由卫生部主管的托儿所不可避免地带有更多保育的成分。无独有偶,日本的学前教育的主要机构幼儿园和保育所也分别由文部省(相当于中国的教育部)和厚生省(相当于中国的卫生部)管理。幼儿园只招收3岁以上的儿童,重视教育;保育所招收出生至入学前的儿童,对3岁以前的儿童重视保育,对3岁至入学前的儿童注重保教并重,但由于保育所由厚生省管理,因此总的来说带有重视保育的倾向。因此,中国重视对3岁以上儿童的教育,日本重视对幼儿园儿童的教育。总之,二者均把教育的重点放在3岁至入学前这个年龄阶段。四、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的不同点1.中日主要的学前教育机构的构成不同,性质也有所差异主要由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组成。其中,托儿所和幼儿园是比较正式的学前教育机构,二者招收的儿童在年龄上是 衔接的,托儿所招收的是3岁以下儿童,幼儿园招收的是3岁至入学前的儿童。学前班则是幼儿园
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为没有条件进入幼儿园的儿童设置的机构。日本的学前教育制度主要由幼儿园和保育所构成,二者均为正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是注重教育的幼儿教育机构,招收3岁至入学前的儿童;保育所是对缺乏保育条件的婴幼儿及有特殊需要的少年进行以保育为目的的设施,招收出生至入学前的儿童。可见,在中日学前教育的机构中,名称相同且性质相近的是幼儿园。中、日的幼儿园均主要招收3岁至入学前儿童,而且均属教育部门管理,重视教育;二者均为学校教育体制的组成部分。但二者也有所不同。中国的幼儿园一般为全日制,日本的幼儿园一般为半日制;中国的幼儿园在学前教育机构中是主体,日本的幼儿园则和保育所平分秋色,不分上下。中国的托儿所和日本的保育所尽管都属卫生部门管理,都以保育为主,但二者之间的差异较大。首先,二者的招生年龄不同。中国的托儿所招收出生至3岁的儿童;日本的保育所招收出生至入学前的儿童和有特殊需要的少年。其次,二者的入所资格不同。中国的托儿所除年龄要求外,没有其它的入所资格;日本的保育所则有严格的入所条件,即只招收缺乏保育条件的婴幼儿及有特殊需要的少年。第三,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的托儿所在大中城市有较多的需求,发展较快,在小城市及广大农村却需求不多,发展缓慢;日本的保育所却遍及全日本,发展迅速,其数目和幼儿园相差无几。1999年的数据表明,日本现有保育所22275所,入所儿童数达1736281人;现有幼儿园14527所,入园儿童数为1778286人[3]。中国的学前班作为幼儿园的一种补充,是学前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种形式。据1989年统计,全国学前班儿童人数占全国在园(班)儿童人数的47.3%[4],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生人口数的下降,进入幼儿园的城市儿童和农村儿童都有所增加,这一数字可能有所下降,但学前班在中国学前教育中仍占有很大的比例。它是独立于托儿所和幼儿园之外的学前教育形式。除了社区设立的一些儿童馆、儿童服务中心外,日本基本上没有除了保育所和幼儿园之外的学前教育形式。为了更好地为家长服务,有些保育所采取了延长保育的措施,也有些保育所是专门的夜间保育所,但规模都不大,如办有延长保育的保育所,1999年达到7000所;夜间保育所2000年4月发展到45所[3]。也有些幼儿园为了迎合日本高学历社会的要求,专门以实施“早
期英才教育”为宗旨,还有些幼儿园是特色幼儿园等。但总的来说,这些都是日本幼儿园和保育所的扩展和 变种,都是日本幼儿园和保育所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进行的变革。这些形式尚未达到中国的学前班这样的规模。
2.中、日分属不同的学前教育机构类型英国著名的幼儿教育家南希·M·罗宾逊(Nancy M Robison)将世界幼儿教育机构分为四种类型[5]。第一,拉丁———欧洲模式:根据年龄将幼儿教育分为两个阶段。3岁以前的幼儿教育由健康、社会或福利部门负责,3岁起到义务教育前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或文化部管。这类模式包括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第二,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儿童从出生到入小学前的照顾和教育,均由同一部门负责,这个部门通常是健康和社会福利部门。属于此模式的国家包括荷兰、瑞典、德国、挪威等。第三,社会主义国家模式:与拉丁———欧洲模式一样,根据年龄把幼儿教育分成两个阶段,由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与拉丁———欧洲模式不同的是,此模式为高度中央集权的行政体系,从政策、课程至日常的行政细节,皆由中央下达,地方执行。属于此模式的国家有前苏联、波兰、匈牙利等。第四,盎格鲁———萨克逊模式:儿童从出生至入学前的照顾和教育,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平行体系。一个体系强调照顾的功能,另一系统则强调教育的功能。强调照顾功能的机构归健康、社会或福利部门管辖;强调教育功能的机构归教育部门管辖。这类模式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以色列和中国的台湾省等。
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属于从社会主义国家模式向拉丁———欧洲模式过渡的阶段。中国1981年颁布的《幼儿园教育大纲》对幼卫生习惯、体育活动、思想品德、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等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对幼儿的生活习惯领域“进餐”这一习惯,要求小班幼儿愉快地进餐,正确使用小勺,饭后擦嘴;要求中班幼儿愉快、安静地进餐,细嚼慢咽,不挑食,不剩饭菜,学习使用筷子;要求大班幼儿进餐时不发出声音,不乱扔残渣,饭后收拾干净[6]。可见,1981年的大纲确实比较具体,体现了社会主义模式的特色。然而,中国1996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却改变了1981年《幼儿园教育大纲》的特色,充分考虑到中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只对一些最基本的问题给予规定。对幼儿生活习惯方面,只有一句话的规定:“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7],对幼儿进餐这一习惯,规程中只字未提,更不用说分小班、中班、大班具体规定了。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的这一变化,从总的来说,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学前教育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给各省市、各地区的学前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学前教育的发展极不平衡,许多地区的学前教育尚在起步和缓慢发展阶段,缺少了中央的统一管理和具体指导,陷入一种茫然无措的状态,反而给学前教育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局面。当然,这一局面将会随着各省市、各地区对学前教育的探索和研究,逐渐摸索出符合本地学前教育的发展道路而逐渐改变。和国内一些学者的看法不同[5],笔者认为,日本的学前教育机构属于盎格鲁———萨克逊模式,而不属于拉———欧洲模式。这是因为,日本的幼儿园和保育所的招生年龄是重叠的,幼儿园招收3岁至入学前的儿童,保育所招收出生至入学前的儿童。因此,这符合盎格鲁———萨克逊模式的特点,即儿童从出生至入学前的照顾和教育,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平行体系。3.中日私立的学前教育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日本的私立学前教育处于发展的较高阶段。正因如此,日本的有关法令如《学校教育法》和《儿童福利法》均对私立的前教育进行了有关的法律规定。日本的幼儿园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种。国立和公立均属于公立性质,即均由国家或地方当局设立并实行财政拨款。根据统计,1999年5月日本的国立、公立幼儿园为6030所,私立幼儿园为8497所[3],私立幼儿园数已超过国立和公立幼儿园的总和。日本的保育所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由于具有福利的性质,因此,公立保育所的总数超过私立保育所的总数,但是私立保育所仍占有很大的比例。根据统计,1999年4月日本的公立保育所有12879所,占所有保育所的57.8%;私立保育所有9396所,占所有保育所的42.2%[3]。与日本蓬勃发展的私立学前教育相比,中国私立学前教育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学前教育的有关法令均未对私立的学前教育进行有关的规定。无论是1980年颁布的《城市托儿所工作 条例》(试行草案)、或是1991年颁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还是1996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都没有私立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根据统计,1998年中国有幼儿园181368所,其中私立幼儿园有30824所[8],占幼儿园总数的17%,这与日本的私立幼儿园和保育所在幼儿园和保育所中所占的比例还有很大的差距。
五、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异同的原因分析
学前教育制度的发生、发展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政治、经济等方面因素的很大限制,它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中,中日两国经过长期的学前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形成了有着各自特色的学前教育制度。但是,由于两国均属于亚洲,一衣带水,二者的学前教育制度又有其相同之处。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造成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异同的主要因素。 1.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是决定学前教育发展的最根本的因素。日本属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属于发展中的国家,二者的经济实力悬殊较大。尽管二者都将幼儿园看作是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把教育的重点放在3岁至入学前的这个阶段,但是日本学前教育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已经走在世界的最前列,而中国的学前教育发展速度却没有日本那么快。以1995年的毛入学率(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计算,中国为28.7%[9]日本则为63.2%[10]。经济因素是决定私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得如此迅速,而中国的私立教育还仍处于起步阶段,与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 2.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
中国和日本都把幼儿园看作是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个层次上来说,二者都重视学前教育。但是,日本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中国,这是日本学前教育发展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日本文部省从1964年开始实行第一次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又称七年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促进5岁幼儿入园,在这个计划中,国家要求10000人以上的市、镇、村的5岁儿童的入园率达到60%,结果到1971年达到63.5%,实现了计划的要求。1972年日本又开始实行第二次幼儿园振兴计划(又称十年计划),该计划的目的在于进4~5岁幼儿入园,该计划要求到1982年实现4~5岁幼儿全部入园、所,但事实上并未实现。1991年3月日本文部省又公布实施了第三个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十年计划),要求到2001年让所有希望入园的3~5岁幼儿都能入园[5]。日本学前教育之所以能在世界学前教育的行列中名列前茅,不能不说与上述三次幼儿园振兴
计划有关。但是在中国,却没有类似的专门为学 前教育制定的发展计划。中国国务院1992年2 月下达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教 育部1998年12月颁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 行动计划》不仅不是专门针对学前教育的行动纲 领,而且,有关学前教育的内容在其中所占的比例 极小。1997年7月,中国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全 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是中 国首次也是目前唯一的就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进 行有关规定的文件。它提出了“九五”期间幼儿教 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具体目标和措 施,要求到2000年,全国学前3年幼儿毛入园 (班)率达到45%以上,大中城市适龄幼儿入园 (班)率达到60%以上。
当然,日本之所以重视学前教育,很重要的一 个原因是它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较高的水 平,因此,它有余力来重视学前教育;而中国教育 界目前的主要任务是普及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 振兴还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3.管理体制
过去,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受中央集权制的 影响,事无巨细均听命于教育部,因此,1981年的
《幼儿园教育大纲》统得过死,使各地不能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调整。目前,情况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