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6 9:58: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解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核心提示:12月12日,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网站挂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国家层面碳市场建设政策。
在七个地方碳交易试点陆续启动一年半后,适用于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国家碳交易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12月12日,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网站挂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国家层面碳市场建设政策。 根据落款为12月10日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发改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前,中央已将碳排放权交易明确列入今年的中央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这份年底发布的管理办法既符合了中央改革小组的时间要求,也呼应着利马气候变化会议上中方展现的决心和行动。
从内容上看,本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主要为框架性文件,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而具体的操作细则,则有待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
“这份管理办法起草、修改了将近一年,已经记不清修改了多少次,”负责牵头起草管理办法的清华大学教授段茂盛说,“每次开座谈会都会收到很多意见,包括征求意见稿发出后也收集了各方意见,我们对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讨论,合理的加以吸收采纳,最终形成了这个版本。”
据多位知情人士介绍,目前的管理办法已先以发改委令的形式出台,而争取通过国务院令出台的流程也在进行中。同时,包括总量设计、遵约机制、第三方管理等各方面的相关细则制定工作都已展开,后续仍会有征集意见的过程。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划,在2014年底发布全国碳市场管理办法后,2015年将为准备阶段,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全国碳市场拟于2016-2020年间全面启动实施和完善。 配额分配给予地方灵活性
在至为重要的配额分配上,管理办法体现了“中央统一制定标准和方案、地方负责具体实施而拥有一定灵活性”的思路。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即国家发改委)将负责重点排放单位标准的确定和最终名单的确认、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预留配额的数量、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即在全国市场中,国家主管部门将负责从企业纳入门槛的制定到配额总量及具体分配方式的全盘设计。
而在按照国家方法进行企业纳入和配额分配时,地方也拥有了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度。
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即纳入企业)名单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并上报,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由于国内各省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节能减排潜力和难度差异较大,这样的分配方式有利于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分配方法,优化地区内配额分配,促进实现减排目标。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各地方配额总量发放后剩余部分,可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这一设置有利于鼓励地区积极建设碳市场,提高减排目标。
“通过给予地方一定灵活性,在国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地方如果能更进一步进行减排,是值得鼓励的,”段茂盛说,“同时地方也更了解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各行业情况考虑也不会一味扩大拍卖规模,对企业来说,还是应该看作节能减排、进行技术改造的机遇。”
根据管理办法,配额分配在初期将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国家发改委将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不过,在企业最为关注的纳入范围上,管理方法尚未进行明确,仅表示将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将来全国碳市场的初期纳入范围很有可能是“抓大放小”,主要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目前部分试点纳入的一些服务型行业则可能不会包括。
在这一问题上,管理办法同样给了各试点一定的自主权,规定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这一规定满足了现在正在进行的七个碳交易试点的政策延续性需要。意味着对于目前各试点纳入企业而言,即使最终不在国家首批划入的控制排放企业范围内,也很有可能在按照试点所划范围继续被纳入碳交易系统,因此应及早做好相应准备。 交易平台将由国家指定
不同于7个试点市场各自交易的现状,全国市场的交易场所和方式将更为统一。
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