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知识点总结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9 12:37: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二. 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制,确保级差地租II归土地承包者所有

根据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级差地租1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级差地租II,已经是由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追加投资形成的,主要应由土经营者所得,即主要应由承包农户所有。我国政府规定,在农村“坚定不移地贯彻土承包期再延长二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子农民长期拥有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上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则为农民增加对土地的劳动、科技、资金的投入提高了积极性,保证因投入而产生的级差地租II归己所有,从时间上为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增加了可能性,可防止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短期性。但总的来说,我国农业劳动生产力还比较低,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如果没有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与落实,农民的物质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得不到最终实现,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例如,“谷贱伤农”、农民负担太重等等,都是影响因素。农民的积极性就不可能继续提高,对生产的各种投入也不可能继续增加。因此,必须在现实性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使农民能真正勤劳致富。

三、采取对策,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 马克思在《资木论》第41章到43章中,详细分析了级差地租II各种复杂的组合情况,探讨级差地 租II的形成规律。这些情况对我们如何在现实性上实现农民的物质利益有着重要的启示。由于级差地租是由社会生产价格高于个别生产价格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而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是由最坏土地(A地)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因此是否产生超额利润以及超额利润的量究竟是多少,首先要以这个社会生产价格为前提。但是,社会生产价格不是不变的,研究级差地租II形成的多种复杂情况,首先就要确定社会生产价格是不变、或是下降等为研究的前提,从而揭示在这个前提下 所产生的各种变化的规律性。

具体分析过程较难,在这里略去……

鉴于上述分析,在现实性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必须注重几点:

第一,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减轻农民的各种负担,使农民有能力进行扩大再生产。 第二,政府必须根据级差地租II组合的各种具体形式,即农业生产I=.收或歉收的具体情况,采 取灵活的具体的对策,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在I=. 收时,帮助农民开拓市场,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增收的愿望。在歉收时,支援农业,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把损失降到最低。我国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决定几年内全部取消农业税,就是在现实性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的举措,较好地处理了级差地租II的归属问题。现在全国己经有十几个省市完全取消农业税。实际上,保护了农民,就保护了农业,就把握住了国民经济的全局。

第三,从政府到农户,要转变观念,树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种粮可以致富的新观念。我国的农民 也是追求利润的主体和市场主体,我们能不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有效政策,让部分搞规模经营的农户通过种粮富裕起来?勤劳致富,应该是包括种粮在内的各行各业。这样农民才有积极性,才能保住农业这个根木。否则,重视农业,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农民的物质利益满足了,农民才能增加对土地的各种投入,农民的积极性才能变为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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