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心理健康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3/8 11:45: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另外3起事件中,自杀者分别是一名正在读本科的男生和两名女研究生。在发生了前两起自杀事件发生后,学校就做好了重点预防工作,但此后自杀的2名女研究生在入学后进行的心理测试成绩都正常,学校并没有把她们作为需要关注的?特殊对象?。”

据有关调查,在国内,许多自杀者并没有精神疾病,其自杀是在遇到强烈人际关系冲突之后迅速出现的冲动行为(马加爵事件、感情问题等)。根据调查显示,在中国659例自杀未遂者中,仅38%的人在自杀当时有精神障碍。许多自杀未遂者表现为冲动性自杀行为:37%的自杀未遂者自杀前考虑自杀的时间未超过5分钟,60%考虑自杀的时间不超过两小时。60%自杀者前两天有一个急性诱发事件,一般是人际关系矛盾。 有研究表明:“学生心理障碍、生理疾患、学习和就业压力大、情感挫折、经济压力以及周边生活环境影响等,都是导致学生自杀的主要原因。其中,感情问题所占比例为75%。” 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应该与生命教育携手并进

其实,一方面人们被认为的很多心理问题的根源并不是单纯的“心理”问题,而是自己所持守的生命观、生活观与人生观、价值观与现实遭际间的反差所导致的观念冲突或者意义冲突,实际上是生命困顿。因此,单纯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并不能为这些生命困顿找到出路。另一方面,秉持“价值中立”原则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由于不能给予来访者或者受教育者价值引导,往往导致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只能解决当下问题而不能“综合治理”,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生命教育坚持从人之生命的完整性、从身心灵多层面关注生命本身。生命教育不仅强调生命的和谐平衡,而且更加强调生命的意义赋予;不仅强调血肉之躯的生命和心理感受的生命,而且强调生命的人文本质和人文意义,强调在文化中、在社会中安顿生命,寻找生命的价值与生活珠意义。因此,生命教育可以弥补心理健康教育所持守的“价值中立”原则的不足,有必要将心理咨询与生命教育相结合。

我们应该超越关于自杀问题解释的心理学、医学模式,走向关于自杀问题解释的生死哲学模式;我们更要从解决自杀问题的心理学、精神医学的治疗方式走向生命教育的综合性的预防方式。

您好!有一个始终萦绕于我脑海中的问题在这里不得不向您提出请教!您对生活与生命的区分对我着实有启发性的重大意义,在此我再次对您表示感谢!但我的困惑是:一个人对死亡是否有着和生存一样的权利?假如人确实存在这一权利的话,那么人对是否终结自己的生命,即自杀,就是无可非议的了。当然,我提出这一问题是在撇开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而仅仅从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把握这个层面来说的,他不需要为别人而活着,而只需要为他自己不活着就足够了。

从人生这个角度来看,自杀的大学生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生命是我的,所以放弃生命是我的权力。但是,人之生命有二维四重,人生有生命与生活之区分。此外,人的生命除物理生命外,还有人际关系生命和精神文化生命。所以,自杀并非是自我的权利。

从生死哲学来透视自杀问题: 生命是“我”的,却也不完全是“我”的,放弃自我的生命并不是个人的权利,一个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采取自杀的手段结束自我的生命。

首先,从生命的二维四重性来看,当人们取得生命之后,便在人世间形成了一个“生命场”,(血缘亲缘生命、人际社会生命、精神性超越生命)与父母兄弟姐妹亲属和社会及历史文化结成了一张“生命之网”,由之派生出人们生命的责任与义务。所以,选择自杀决非仅仅是一个个人权利的事件,更是一个道德、社会、文化的事件。自杀既是对自我生命的否定,也是对自我家庭与社会的否定,从根本上而言,应该是躲避生命责任的不道德的行为。一个人选择自杀放弃的固然是自我的生命,但是其血缘亲缘的生命与社会人际的生命并没有结束,表现在:引发出亲属的悲伤是何等之大,其造成的社会问题是何等之深。

其次,从生命与生活的区分的观念来看,一些大学生常常是将生活中的某些挫折、失意、痛

苦等等“生活中不可承受之重”,当成了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于是,由于生活感觉不好而走向放弃生命。其实,生活确在“我”,改变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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