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2018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方案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1:15: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在防范措施及处置方案出台后,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实施方案的内容和防范设施。

3)在防范措施及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积极发现管控方案中的不足,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3.2.6 资金保障

1)在管控方案出台后,施工负责人要对方案中涉及到的防范设施积极进行储备。

2)如有需要购进的设备,相关责任部门积极联系采购部门进行购进,在防范设施到位后方可组织施工。

3)资金从安全费用中提取,由财务科进行保障,预计费用15万元。

13

4 矿井防治水重大风险管控方案 4.1 矿井防治水重大风险清单

风险地点 风险描述 事故 风险 类型 等级 管控措施 责任 单位 分管 负责人 负责人 探放水前未3104运顺、回顺掘进工作面 编制探放水设计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容易发生透水事故 1、编制探放水设计,在探放水设计中明确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 2.探水队应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规定进行探放水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地测 重大4、探放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水害 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防治水危险 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办公室 数目。并现场收集放水过程中的资料,并进行整理入档。 5、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立即向矿值班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 总工 矿长 4.2 矿井防治水重大风险管控方案 4.2.1 人员组织

负责人:矿长 分管负责人:总工

责任单位:生产科、地测科、防治水办公室 责任人:生产科科长、地测科科长、防治水副科长 4.2.2 管控时间

14

3104运输顺槽、31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期间,该重大风险始终存在,故管控时间为掘进工作面作业期间,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此管控方案要求执行。

4.2.3 风险区域内最大人数上限

单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人数最多11人;其中:跟班队长1人,带班长1人,打眼爆破工1人,支护工2人,验收员1人,瓦斯员1人,安检员1人,机电工1人。在3103掘进工作面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掘进迎头作业人数,无关人员严禁长时间逗留。

4.2.4 管控措施 4.2.4.1 风险成因分析

1)3104掘进工作面东面临近断层,F1断层东为本矿老采空区,北面为矿界保安煤柱。

2)3104运、回两顺槽掘进期间,可能存在未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防治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容易导致3104掘进工作面透水事故的发生。

4.2.4.2 风险管控措施

1)编制探放水设计,在探放水设计中明确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

(1)地测科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生产需求,制定专门的3104运输顺槽、3104回风顺槽探放水设计以及安全措施;

(2)制定的《探放水设计》应严格按照“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防治原则,确定物探、钻探、化探的各项措施实施参数;

(3)矿井超前物探应根据矿井超前物探仪器的性能、掘进需求,合理确定探测距离、超前距离;探测范围应包含掘进前方、两帮、上

15

下方向;

(4)矿井超前钻探钻孔设计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除正常超前钻探孔设计外,应根据矿井物探异常结果,布置物探异常验证钻孔;

(5)《探放水设计》中应包含:钻探到水源后,由地测科派专人取水样进行化探分析,根据水情分析及出水情况,制定相应的放水单孔设计等相关内容。

2)探水队应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规定进行探放水 (1)依据《探放水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2)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采空积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

(3)探放水孔应当钻入采空积水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4)当钻孔接近采空积水体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3)掘进巷道进行掘进或探放水时,应时刻关注钻孔涌水或工作面特征,并准备好封堵材料,确定撤退路线

(1)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

16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 ce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