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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分析
摘 要:鉴于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顽疾久治不愈,在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特征及其动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有效监管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提出一些操作性较强的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在华
近年来,跨国公司发生商业贿赂事件时有与闻。2007年2月,德国检察机关称西门子员工通过境外秘密账户从事腐败交易换取合同,目前调查已深入中国及印度尼西亚地区;2006年9月IBM、日立事涉中国建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2006年7月,家乐福因为严重的内部腐败,公司不得不进行“严打”;2006年1月立邦油漆特种补贴事件曝光;2005年12月中旬,浙江省工商局发布了6个型号索尼数码相机不合格的通报,索尼以订阅报纸为条件希望与当地媒体达成不予报道的交易。所有这些使在华跨国公司在人们心目的形象大打折扣,不禁让我们想到跨国公司商业贿赂。
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我们所指跨国商业贿赂则是指跨国企业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以各种形式给予东道国对方交易人员或其他能够影响交易进程或结果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其对象主要是对方交易参与人员和政府机关及其他相关公职人员。
一、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的形式与特点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交易的跨国公司母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及其交易相对方;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成交具有的交易对方的个人或组织;商业贿赂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而实施的行为;客观上,商业贿赂以秘密的方式进行,并通过伪造财务记录等形式掩盖,直接导致商业贿赂案件侦破的复杂性和治理的艰巨性加大(商业贿赂的形式分为两大类。其一,直接给付。如在工程建设、矿产开发、房屋拆迁、旧城改造、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企改制等领域中,以回扣、奖金、咨询费、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种则是通过关联交易给付;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以便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向有关人员支出的款项超出一般商业优惠惯例,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商业贿赂的普遍性。当前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渗透,甚至在一些行业已发展成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行业性明显。商业贿赂大多出现在医疗卫生、电信电力、金融市场、建筑领域等垄断性强、开放透明度不高的行业,尤其是其采购与销售环节;商业贿赂的时机相对集中,往往出现在重大交易决策做出时;跨国公司贿赂行为的败露多由于其母公司或母国审计发现问题后反馈到中方。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性
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给中国经济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对社会的腐蚀性不可低估。
第一,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贿赂盛行给各
类组织的交易经手人腐化堕落提供了土壤,社会群体性向潜规则低头,企业用尽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权力部门积极进行权力寻租,使市场竞争变成了违规经营与守法经营的恶性博弈,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使公众对政府的治腐决心产生怀疑,直接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二,商业贿赂在使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被扭曲,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
第三,破坏了市场发展环境。商业贿赂与暗箱操作相伴相生。暗箱操作把那些正当经营的企业淘汰出去,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第四,出现逆向淘汰,影响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商业贿赂,破坏了我国市场交易的秩序,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诚信企业竞争不过违规企业,出现实际意义上的逆向淘汰,直接影响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换代;
第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首先,商业贿赂支出增加了企业隐''性成本;其次它使本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于无益的交际往来中;再次,跨国公司对经营特权的追逐变相鼓励权力机构展开权力寻租竞赛,引发更多的资源浪费;最后,合法权益被侵犯方被迫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更大耗费;
第六,窃取我国改革开放成果。跨国公司通过违规手段获得非法收益,吞噬了我国改革开放成果,许多本该由中国社会各阶层分享的成果被外商通过商业贿赂窃取了;
第七,商业贿赂成为跨国公司避税的便捷之路。通过贿赂从税收部门获得税收保护是跨国公司避税的主要途径之一;
第八,商业贿赂保护了不良跨国企业制造劣质产品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消费者利益;
第九,有损我国国际形象,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市场环境的不利评价。在华外资企业经过一段磨合期后纷纷屈服于商业贿赂“潜规则”,这一现象通过跨国公司直接传播到海外使各方对中方投资环境纷纷提出质疑;
第十,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积极性。许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一方而要向市场潜规则低头,另一方而行贿又要受到诸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法规的制约,可以说处于囚徒困境的状况,必将极大影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积极性。
三、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成因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商业贿赂逐渐成为许多企业作为实现经营策略,增强竞争力的手段之一。当部分外资企业来我国投资开发市场时,出于争取更多生存空间的愿望,入乡随俗地采用此做法,跨国境的商业贿赂潜规则就此形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跨国公司经营发展的内外部因素都应对其违规行为负责。
(一)内部因素
第一,无论是买力方行贿还是卖方行贿,行为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商业贿赂行贿者存在的内部因素。对受贿者,在不被查处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贿赂则是自身利益增加的过程。
第二,在华跨国公司地缘优势与本土企业难以比拟是其寻求其它路径的一大动因。
(二)外部因素
第一,资源垄断为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商业贿赂提供了可能。资源垄断与商业贿赂相伴相生。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从业人员手中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权力部门与企业存在太多的微观接触,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管理权等公权力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猎取的对象,各类强势组织权力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二,跨国公司贸易巨大的利益空间成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助推剂。垄断行业中交易标的十分庞大,交易的巨大利润空间为跨国公司贿赂行为提供了可能的利润让度空间。
第三,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为跨国公司商业腐败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中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制度环境以及企业商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使各交易参与方产生了关于潜规则的悲观心理预期。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缺憾使跨国公司敢于钻制度的空子。
第四,某些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态度变相助长了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本不足,技术相对落后,企业核心竞争力弱,人民生活水平较差,尚处于钱伯斯“双缺口”理论描述的状态,因而我国一直对外来资本采取了较灵活的姿态。许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一味给予跨国公司“超国民待遇”,甚至对跨国公司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行为。
第五,我国司法体系不健全给了跨国公司可乘之机。跨国公司在华行贿被母国监管部门发现,但我国相关部门却没有任何反应,与我国司法体系有很大关系。首先,我国现行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且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对商业贿赂监管力度不够,取证不力,认定处理依据不足,处罚执行难。而“朗讯案”和“德普案”能够被发现,恰恰是源于《海外反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完善监管体系。
其次,法律处罚力度不足。与其他国家法律相比,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者的惩罚轻得多。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规定公司一旦涉及商业贿赂,将面临从组织到个人的全面的严厉处罚。
再次,行贿受贿取证较难。由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与会计体系尚不完善,加之商业贿赂手段日趋隐蔽,我们对于贿赂罪的调查力度明显偏弱。因此,才会出现子公司在中国行贿逍遥法外,母公司在母国接受惩罚的尴尬局面。
最后,贿赂行为认定不清。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中,受贿主体仅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实,在公有制占优势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受贿主体;另一方面商业贿赂与正常经营活动交叉的灰色地带的存在使认定更为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贿 赂与人情往来的区别。在许多商业行为中,礼尚往来与商业贿贴没有明确的界定,认定时很难做出区分;二是权力寻租隐藏于关联交易中。许多变相商业贿赂很难发现。例如一些官员的 亲属从商,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一些企业或者部门进行关照,而那些企业或者部门则向官员的家属提供商业交易的机会。此类贿赂行为一方面难于发现一方面很难认定;三是集体 贿赂的存在。对于某个集体的贿赂行为往往难于认定。
四、有效反商业贿赂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