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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总额鉴证表》。
(十四)免税收入鉴证
1.免税收入对应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免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免税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是指被鉴证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根据附表十一第8列“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鉴证免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五)减计收入鉴证
1.减计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计收入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减计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计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计收入。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减计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鉴证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4.鉴证减计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鉴证
1.减、免税项目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和《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税项目所得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
3.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审批、备案文件资料,确认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鉴证减、免税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和《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3.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八)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属于本鉴证项目。
3.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鉴证
第九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扣除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成本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银行业务成本、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1)银行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银行利息支出、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
(2)保险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证券业务支出,具体包括:证券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 (4)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包括:拨出经费、 上缴上级支出、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4.鉴证营业成本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 (2)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输文件、发票取得情况;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5)获取成本明细表,分别列示各项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
(6)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7)审核调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查其成本列支是否独立交易原则。
5.鉴证营业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鉴证表》、《其他业务成本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成本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 1.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应特殊关注:
(1)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使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时间;
(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 (三)销售费用鉴证 1.鉴证销售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销售费用项目的鉴证; (2)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的“营业费用”科目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 (4)金融企业销售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5)获取营业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6)检查营业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7)将鉴证年度营业费用与上年度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原因;
(8)将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比对;
(9)复核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的勾稽关系;
(10)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鉴证销售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销售(营业)费用鉴证表》。 (四)管理费用鉴证 1.鉴证管理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管理费用项目的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