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区地名总体规划文本(20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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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区地名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传承与弘扬地名文化,依法提高地名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使地名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结合舟山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分为市域与市区两个层次。本规划关于地名通名、专名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地名文化保护、地名调整优化的原则和方法等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本市市域。市区地名规划的区域范围,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保持基本一致:即定海区、普陀区行政辖区内的舟山本岛及其周围主要岛屿,包括金塘、册子、盘峙、大小五奎山、长峙、岙山、马峙、小干、鲁家峙、朱家尖、普陀山、洛伽山等,总面积721.44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664.52平方公里。

第3条 本规划是舟山市域内进行地名管理的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之一,适用于在第2条所确定的区域内,编制地名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绿地,住宅区,高层建筑,专业市场,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其它大型、突出、标志性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各类自然地理实体、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名称等相关地名事项。

第4条 规划的指导思想

立足舟山实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构筑本市科学的地名网络,提高地名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正确处理保持地名的稳定与优化、发展的关系,弘扬舟山海岛特色的地名文化,方便社会使用,实现地名与本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5 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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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2011—2015年

远期:2016—2020年 第6 条 规划目标

近期: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命名行为,挖掘历史内涵,培育区块主题,突出地名层次,规范通名标准,优化专名用词,初步建立具有海岛特色的地名群;进一步完善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城乡地名标识系统,建立地名标志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地名详细规划,

中期:深入挖掘地名文化内涵,落实地名文化的保护措施;进一步清理和调整现行地名,解决地名的重名和雅化问题,逐步实施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和系列化,地名工作全面纳入规范有序管理。

远期:全面建立海洋特色鲜明,区块布局有序,文化内涵丰富、群众使用方便,空间覆盖完整,点线面层次清晰,与舟山海洋经济强市、海洋文化名城和海上花园城市相适应的地名网络,逐步建立海洋地名文化体系,推进海洋文化名城建设。

第7条 规划的主要任务 1、确定全市地名命名的原则。

2、规范全市各类地名的通名层次及相应的通名用词。 3、划分地名系列化命名的框架区块及确定命名采词的导向。 4、规定地名系列化、规范化的原则。

5、规定对地名现状进行审慎调整、优化的原则和方法。 6、制定城市主干路名称的保留与调整方案。 7、对规划的实施保障,提出原则性建议。 第8条 规划原则

同步原则。与城市整体规划同步,充分发挥地名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配套作用。

科学性原则。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理论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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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原则。提升城市地名的整体性、连续性和科学性,形成科学布局、合理组合、传承发展的地名网络体系。

体现特色原则。通过地名文化体系的构建,反映本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海洋渔业基地和海洋开发基地、现代化的港口和海岛旅游城市”的城市性质,体现舟山海洋、海岛特色,反映舟山海洋文化的特征,力求地名词义贴切,并具有较强的指位功能。

可持续发展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提高地名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使本市地名能经得起时间和空间的检验,保持持久的稳定与发展。

刚性原则。依法编制、依法实施、依法管理,通过长期努力,依法实现地名的法制化管理。

第9条 规划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 (国办发[1987]26号)。

3、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起施行)。

4、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地标委[2004]4号)。

5、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 6、《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第56号令,1994年12月30日施行)。 7、《舟山市地名管理办法》(舟山市政府第15号令,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8、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

9、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4]88号)。

10、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浙地办字[1999]01号)。

11、舟山市地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舟地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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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号)。

12、《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及相关规划。 13、其它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 地名系列区块及其采词的总体框架 第一节 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地名体系

第10条 地名体系的构建必须适应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

舟山市城市发展经历了以定海为中心的一个中心城镇,到以定海、沈家门为中心的两点式城市结构,再到目前以临城城区(新城)、定海城区和普陀城区为中心的三组团城市空间布局。未来本市将向沿舟山岛西岸、南岸直到朱家尖发展成三组团二点带状城市组群。市区地名文化的发展及其空间布局,要求以城市的未来发展为基础,构建与之协调的地名体系。

第11条 各城市组团和发展点的特征、职能与地名定位

定海城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舟山市历史上的政治中心,近期经济和文化中心,现代化的海岛港口旅游城区。地名文化应具有较深历史文化内涵和港城特色,着重反映海洋文化名城和海上花园城市的内涵。

临城城区( 新城):舟山历史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当前的舟山市政治中心,远期的文化、教育、服务中心,现代化的海岛生态新城。地名文化主要体现舟山海岛特色和现代化新城景观及最适宜人居的海上花园城市特征。

普陀城区:全国著名渔港,国家重要的海洋开发基地,现代化的港口旅游城区,普陀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地名文化主要体现渔、港、景特色,重在渔都风情。

朱家尖:普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以休闲度假、海洋科研教育为特色的旅游区。地名文化主要体现“沙雕故乡、度假天堂”的海岛旅游度假区特征。 普陀山:全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普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主体,以“海天佛国”的佛教文化和海岛风光为特征,培育佛教文化特色地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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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港、老塘山一带舟山经济开发区临港区块和白泉、北蝉一带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块:以港口、临港工业和物流功能为主的新兴临港工业区,地名文化主要体现海洋经济强市的特征,地名应具有较强的指位功能及区块烙印。

第12条 城市各组团和发展点的地名网络建设,要求在总体上围绕全面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海洋文化名城、海上花园城市和海岛和谐社会,城乡发展一体化,构建海洋、海岛地名文化,展示海岛地名的特色。具体可以根据各组团和发展点原已形成的地名特征,逐步强化其个性特点,维持不同的专名与通名命名原则,但在总体上必须围绕主线,做到既各有特色,又协调统一,形成整体。

第二节 规划地名系列区块的基本原则

第13条 划分地名系列区块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以城市总体规划中 “三组团二点带状城市组群” 的空间布局结构,作为地名系列区块划分的宏观框架。

2、地名自身的特殊性,是系列区块划分的着眼点

3、原地名网络中存在共性特征的小区块,是具体划分和发展地名系列区块范围的基础。

4、现行政区境界及主干道路、河渠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分布状况,是选择划分系列区块边界的重要因素。

5、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影响地名系列区块划分和命名采词选择的内在要素。

第14条 不同区域地名系列化采词的重点

各老城区以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和提升地名网络的条理性为重点;新建区以全面层次化、系列化为目标;小城镇和渔农村以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反映本地特点、消除重名为主。

第15条 执行区块划分和采词导向的基本要求

1、在地名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总的采词导向或主题要求,进一步展开具体的地名分区规划。对某些功能相近,又不毗连的区域,应避免地名系列用词的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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