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重要名词解释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0:18: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法律冲突的概念:由于任何一涉外商事关系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而不同国家因其政治、经济制度及法律传统各不相同,其商法规定千差万别,常常在处理同一问题是,依一国法律,可能认为已经成立了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另一国的法律,它还不能有效的成立,这即通常所讲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内国赋予外国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权利。2.所涉各国商法上的规定不同。3.国内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法律冲突的解决代表性的方法如下:1.只适用本国法。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3.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意思自治原则。2.最密切关系原则。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公司:1.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公司有两个基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2.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人身关系不同。4.产权结构不同。5.责任承担不同。6.管理机制不同。7.盈亏分配不同。8.对外转让出资不同。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处理各国国际商事事务中的代理。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1.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3.国际商事代理必须是代理人权限内独立地为或受领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是。有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代表为进行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代理。

(1980年公约):分为四部分公101个条约: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规则;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是货物的销售,包括总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转移等制度;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

规定了对公约的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对公约的保留、公约的生效以及缔约的申明退出。 对下述事项未作规定1.合同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P105主体,客体 贸易术语概念: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适用的确认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风险的一种专门术语。三个常用:FOB,CIF,CFR

要约:要约在外贸实践中被称为发价、发盘,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1对方有某种对价支持的要约2要约采取签字蜡封的形式3要约已载明了接受的期限4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 承诺:又称接受、受盘,是指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交易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区分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变更.P119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其所交的货物的质量、特质、性能和用途方面应与其担保相符。 (1980年公约)的规定中,此外,卖方交付的货物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适合于同一规定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的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未依赖或没有理由依赖卖方的技巧和判断力。3.货物的质量与样品或模型相同。4.货物按此类货物的通常方式装箱或包装,或者无此中通常方式,以一种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权利担保义务: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方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理由知道第三方权利的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买方自己承担。

根本违约,按地25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交付代替物。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使之与合同的规定相符。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5.要求减价。6.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的一种发法。

1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责任范围:(1980年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或应知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2卖方在违约时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采用了拒收货物宣告合同无效等经济措施二丧失。3.减轻损失原则既买方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货物风险的转移:(一)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1所有权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2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3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二)公约规定P139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运输,是指承运人按照四固定,用船舶将委托人的件杂货从特定的转运港运往预定的目的港的运输方式。

提单:(汉堡规则)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性质:1.提单是委托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是货物的权益凭证

提单的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3.以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5.根据提单签发的时间与实际不符的状态可划分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中的保函无效)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①提供适航适货的船舶②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③行驶合理航线④签发提单⑤对承运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毁损负赔偿责任,但依规定可以免除责任除外。2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P205.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P206

诉讼时效:(海牙规则)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

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于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经海路运往另一港,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有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经济补偿原则。5.代为求偿原则。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吧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的做法。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船舶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通常包括:1.货物损失2.船舶损失 3.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应由获得安全的财产,即由幸存的船舶和货物依其获救后的价值大小比例进行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为了计算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的金额,估算获救财产的价值确定各厉害关系方所应承担的数额而进行的计算工作叫共同海损理算。 单独海损:是指海上风险导致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只能有损害一方自行负责。

平安险:是几种主要险别中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险别,起愿意是“单独海损不赔”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汇付的办法四种:1.信汇 2.电汇3.票汇4.电子系统汇付。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首款,而不附具任何装运单据。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1.抽象独立原则2.严格相符原则。

选择性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ADR)是指通过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各种程序

的总称。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前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第三者,有第三者按一定程序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是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的特点:1.自愿性2.

排他性3.保密性4.专业性5.终局性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

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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