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5:24: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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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守库期间利用监控设施上网、玩游戏的;
(二)在守库区域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
(三)押运人员执行任务不携带武器、不穿防弹衣、不戴防弹头盔的; (四)违反运钞程序,取送款不到位,未在规定区域内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 (五)执行上门收款任务未严格按照押运工作有关规定操作的;
(六)擅自让非专职司机驾驶运钞车,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七)将运钞车挪作他用或用非运钞车运钞的;
(八)未定期对运钞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致使留下运行隐患的; (九)违反防暴枪管理规定使用枪支的; (十)瞒报、迟报已遂刑事案件的; (十一)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十二)办案不力或不配合查办案件,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追缴赃款赃物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节 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私自伪造、刻制行政印章的;
(二)擅自销毁或涂改、伪造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行政印章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行政印章丢失后未按规定报告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制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行政印章或者强迫他人违规用印,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经有权领导审批自行销毁行政印章或未按规定程序对销毁行政印章进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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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造成重要资料损毁或丢失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网上公布带密级档案的;
(五)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 (六)档案未严格按程序进行移交,擅自缩小档案接收归档范围的; (七)未经审批,擅自携带档案出境,或以电子形式对外传播的。
第二十五节 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故意泄露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擅自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被海关截获,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维修或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设备载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泄露本行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泄露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获取和持有国家秘密、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或泄露国家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将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制作、收发、传递、发布、携带、复制、摘抄、保管和销毁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瞒报、迟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妨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由于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不到位,导致本行重要商业秘密信息泄露的; (五)对应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定密的事项随意定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节 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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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损坏本行财产及相关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使用本行财产或使单位财产流失的; (三)丢失房产原始档案或在房改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的;
(四)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造成用餐员工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的; (二)隐瞒、包庇交通肇事行为的;
(三)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或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车辆,导致车辆丢失或损毁的;
(五)私自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
(六)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本行财产损坏、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库房内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等危险品的; (八)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事实真相或擅自进行处理的; (九)未审核车辆保险单据,致使车辆脱保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挪用公款或挪用、借用客户资金的; (二)参与赌博活动的;
(三)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接受色情服务或参与卖淫、嫖娼、走私、吸毒、贩毒的;
(四)违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对外提供担保、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的; (五)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超过5000元(含)的;
(六)私自占用单位财产、私分单位钱物或盗窃本行公私财物,构成案件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真币或故意将伪造货币付给客户的; (八)违反规定借用本行资金,数额超出3万元,或个人以单位名义向外借款的;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主动为其提供便利的; (十)给予、收受商业贿赂,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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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违规授意或指令不抵制、不报告,或迎合办理的;
(十二)组织非法集资活动的;
(十三)利用本行名义、场所、印章、凭证、便签、员工身份等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违规担保活动的;
(十四)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的; (十五)组织民间借贷或充当资金中介,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倒买、倒卖票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八)未经单位审批,私自出国(境)的;
(十九)不服从岗位调动或工作调整,经书面通知后仍未到岗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6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擅自脱岗,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内累计5次或半年内累计15次的;
(三)故意刁难、欺骗客户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他人进行恐吓、诽谤或实施其他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的;
(二)违反外事纪律,在境外发生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 (三)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物占为个人使用,长期不予归还,时间超过
(五)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用具,配备给个人使用,在岗位、部
(六)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本行钱款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未达到5000元(不含)的;
(八)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牟取利益的; (九)收受回扣或好处费不入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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